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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浚民再字第11号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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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02)浚民再字第11号

      原审原告池好梅,女,67岁,汉族,浚县城关镇顺河村农民,住渔市街18号。
      原审原告张建军,男,28岁,住址同上,系池好梅之子。
      委托代理人李华,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蔺继先,男,71岁,汉族,浚县城关镇顺河村农民,住渔市街。
      原审被告蔺得彬,男, 34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蔺继先之子。
      委托代理人郑利贤,鹤壁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蔺得胜,男,40岁,汉族, 住址同上,系蔺继先之三子。
      原审原告池好梅、张建军与原审被告蔺继先、蔺得彬、蔺得胜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01)浚城民初字第17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蔺继先、蔺得彬、蔺得胜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不应保护原审原告的非法利益为由,不服(2001)浚城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作出(2003)浚法民监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决定对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于二零零三年四月二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池好梅、张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华,原审被告蔺继先、蔺得彬、蔺得胜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利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原告在自己的门前修筑排水通道系与他方利害关系人之间之事与被告之间无任何关系,被告对原告的排水道堵截损坏,已对原告构成侵权,尚若原告的排水道对卫河大堤及云溪桥的美观形象构成了危害,其应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然后由有关部门对原告的行为进行制止或处罚,被告不应擅自将原告的排水通道堵截和损坏,被告的超权行为给原告方造成的侵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被告侵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800元,因其主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当庭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合并审理,判令:(1)被告蔺继先、蔺得彬、蔺得胜应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告对该排水通道的正常使用;(2)驳回原告方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蔺继先、蔺得彬、蔺得胜以原审判决构成对原告侵权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恢复排水道向卫河排污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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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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