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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2002)驻行监终字第00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汝南县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周玉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胜,男,1959年10月20日生,党员,汝南县烟草专卖局干部,住该局家属院。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葛红丽,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汝南县唐巷口北段1号。 申请再审人汝南县烟草专卖局与被申请再审人葛红丽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二000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00)驻行终字第54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汝南县烟草专卖局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以(2002)驻立行字第11号裁定,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晚17时40分左右,汝南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拦截了原告葛红丽进烟的豫Q40941号红色昌河车辆。汝南县烟草专卖局以葛红丽所进卷烟假冒为由,扣押葛红丽所进软春雷香烟十件,金菊烟五件,并由葛红丽的姐葛春丽替葛红丽交纳罚款二千元,烟草局向葛红丽开出罚没收据。葛红丽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维持烟草局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扣押葛红丽香烟的行为;确认汝南县专卖局收取葛红丽二千元罚款违法,由汝南县烟草专卖局重新作出处理。二000年一月四日,汝南县烟草专卖局同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给葛红丽运烟的司机王平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向烟草局所作陈述,认定葛红丽无准运卷烟许可证对其作出没收无准运证运输的违法卷烟,并处二千元罚款的处罚。烟草局分别于同年一月十九日、二十七日向葛红丽的姐葛春丽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葛红丽否认收到这两份文书。以上事实所依据证据有:1、对葛红丽运烟时所雇司机王平的调查笔录;2、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3、证明已向葛红丽姐送达告知书,处罚决定的材料;4、(1999)汝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汝南县烟草专卖局在作出豫烟汝处罚字第023号行政处罚的同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未向葛红丽送达,剥夺了葛红丽的陈述、申辩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程序明显违法,对其所作处罚决定应予撤销。烟草专卖局已收取葛红丽的二千元罚款,应向葛红丽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3目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汝南县烟草专卖局豫烟汝处字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返还葛红丽罚款二千元。 二审查明事实除一审认定葛红丽否认收到告知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的事实之外,其它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葛红丽与葛春丽是姐妹关系。葛红丽做生意是其姐投资的,在此案发生后,一切事情都是葛春丽出面协调处理的。 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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