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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02)泌民初字第1068号
原告马丛林,男,一九六二年六月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泌阳县泌水镇小北拐107号。 委托代理人王树颖,泌阳县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码03960032)。 被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驻运总公司),所在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车风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姜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奇萌,男,一九七七年八月出生,汉族,干部,住该公司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刘晨,驻马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泌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泌阳分公司),所在地址泌阳县泌水镇行政路东段。 代表人何成清,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长龙,男,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出生,汉族,该分公司副经理,住泌阳县交通局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刘晨,驻马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风汽车公司驻马店技术服务站(以下简称东风服务站),所在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前进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赵成斌,该服务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朱秀花,驻马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彦政,男,一九六二年五月出生,汉族,驻运总公司干部,住该公司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朱秀花,驻马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丛林与被告驻运总公司、泌阳分公司、东风服务站及张彦政委托合同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被告应诉,四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本院于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裁定驳回了四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四被告提出了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以驻民终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维持了本院裁定。本院于二00三年二月十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丛林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树颖,被告驻运总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奇萌、刘晨,被告泌阳分公司的代表人何成清及其诉讼代理人李长龙、刘晨,被告东风服务站的诉讼代理人朱秀花,被告张彦政及其诉讼代理人朱秀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丛林诉称,二00二年六月,泌阳分公司以我及其他几家开往深圳的客车需要更新为由,要求更新车辆,条件为协助办理贷款,我要求购买“宇通”牌客车,泌阳分公司要求购买“金龙”牌客车,价格为出厂价,否则不准在泌阳至深圳的线路上营运,泌阳分公司提出金龙“D4A”型客车出厂价为71.7万元,并通知我交纳现金25.7万元,余款办理贷款。我去厦门提车时,公司不让我与厂家见面,又让交现金0.4万元。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公司给我出具的发票上的开票人为东风服务站,经办人为张彦政,价格63万元,因与我交付的车款不符,多次与被告交涉无果。泌阳分公司虚报出厂价,导致我多交车款8.7万元,属于欺诈行为,部分无效。张彦政及东风服务站共同实施了欺诈行为,应共同承担我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多支付车款8.7万元的返还责任,驻运总分司作为其他三被告的主管部门,亦应当承担多收车款的民事责任,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0.3万元。 原告马丛林提交的证据有:(1)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的供货证明,泌阳分公司在厦门购买XML6118D2A型金龙客车一辆。(2)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提车暂保单及保险费收据,保险金额(车辆购置价)60万元,交保险费500元(3)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福建省补征公路规费缴费讫证,新车过境养路费400元。(4)车辆技术等级审验证。(5)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安全科收据,内容是驻运总公司内部机构安全科收泌阳六部车每台现金2650元。(6)二00二年八月一日车辆购置税收据,原告以XML6118D4A型金龙客车交纳购置税7.1万元。(7)审验入户时拆下的用“4A”更换的“2A”标志牌照片。(8)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东风服务站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购货单位为驻运总公司,车辆类型是XML6118D4A型金旅牌旅行客车,价额63万元。(9)原告陈述与泌阳分公司口头协议车辆报废期为九年,价格为出厂价;车辆购回后发现报废期达不到九年,公司说是型号牌标错了以及更换型号牌的事实。(10)司机赵运宽、周万省、王珍、李纪远的证言,证明原告因提车及要求退车而更换型号牌,共损失0.3万元以上。 被告驻运总公司辩称,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跨省经营的客车必须提高级别的要求,为了巩固营运市场,我公司按规定要求更新车辆,统一由公司组织购买,原告对车型、车款无异议,签订有《产品订货协议》并已履行,具体手续由本公司授权所属企业东风服务站承办。公司还为原告提供了46万元的担保贷款,又为其垫支购置税9718元。实收原告车款707282元,尚未达到约定的71.7万元。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隐瞒事实,多收车款、牟取暴利或价格欺诈的事实,双方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驻运总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1)河南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2001)第76号文件,规定经营400公里以上跨省客运线路的车辆,必须是《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1—6批中高一级以上的客车。(12)二00二年七月八日原告的贷款购车申请书,内容是原告申请购买“金龙”车一辆,车价71.7万元,首期付款25.7万元,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46万元。(13)原告于二00二年七月二日交驻运总公司购车款20.7万元,同年七月二十六日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驻马店市支行办理消费贷款46万元,于八月七日转往驻运总公司的收款凭证。(14)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书,原告贷款46万元,所购车辆必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驻马店市支公司投保,并投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中国工商银行驻马店市支行。(15)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保证保险协议,主要内容是投保人为原告,用所购车辆作抵押,保险金额为485760元,原告交纳保险费7772.20元。(16)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驻运总公司将收取原告的71.2万元购车款通过建设银行汇往郑州金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汇款单。 (17)郑州金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销售汽车及配件和机电产品等。(18)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向郑州金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特许经销商证书,准许郑州金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营金龙客车。(19)郑州金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证明,郑州金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告谈过价格,共售给驻运总公司XML6118D2A金龙客车六辆,并将“2A”合格证更换为“4A”,车辆由大型高一级变为大型高二级,实际收款70.2万元。(20)郑州金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驻运总公司机务处的产品订货协议书,产品名称及型号为 “6118D2A”,每辆单价71.7万元,交货时间为二00二年七月二十日,交货地点厦门。(21)郑州金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旅118系列汽车零售价格表,其中XML6118D2A金龙客车零售价71.8万元。(22)二00三年二月九日何成清证明和原告一起去郑州考察,又到厦门金龙车购销处洽谈,经协商车价定为71.7万元,经车主们同意后一同去厦门接车。 被告泌阳分公司辩称,我公司从未与原告订立所谓的“车辆买卖营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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