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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1)东中行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金,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饶县广饶镇九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智,男,195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饶县广饶镇九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凤远,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梅,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日升,男,1974年2月19日生,广饶县房地产管理处干部,住广饶县西苑小区21号楼。 原审第三人广饶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县地税局) 法定代表人翟宝山,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禄先,男,1951年9月10日生,县地税局干部。 上诉人张广金、张广智因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2000)广行初字第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广金、张广智,被上诉人广饶县建设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日升、王梅,原审第三人县地税局的委托代理人高禄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广饶县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广建裁字(1998)第1号拆迁裁决书与广建拆字(2000)第2号、3号拆迁裁决书内容重复,属重复裁决。委托拆迁人广饶县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是广饶县建设委员会的职能科室,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广饶县建设委员会属非法接受拆迁委托。县地税局在取得拆迁许可证时未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故广饶县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广建拆字(2000)第2号、3号拆迁裁决书在程序、实体方面均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广饶县建设委员会辩称,广饶县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广建裁字(1998)第1号拆迁裁决书与广建拆字(2000)第2号、3号拆迁裁决书虽性质相同,但具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裁决内容不同,故不属重复裁决。“拆迁办”并非被上诉人的职能科室,是广饶县内拥有省三级拆迁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广饶县人民政府2000年10月10日出台的《广饶县城镇建设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广饶县建设委员会是全县城镇建设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故不存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接受委托拆迁的问题。上诉人提到未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被上诉人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经批准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故在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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