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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推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合同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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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4年4月16日
    『生效时间』2004年4月16日
    关于推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4〕412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工商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市国土房管局与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制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和《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供房屋承租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租赁关系。
    《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供出租方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使用。
    二、各区县要将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与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整顿工作结合起来,积极宣传和引导房屋租赁各方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减少合同欺诈及交易纠纷。
    三、示范文本由定点印刷企业印制,当事人可到各区县工商分局领取,并支付工本费。
    四、文本推行使用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反馈。

    附件:1.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2.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BF——2004——0603  
                          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 租 方:           

    承 租 方: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四年四月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但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租赁关系。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在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
    二、签订合同前,租赁双方应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
    三、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向承租方明示代理权限。
    四、租赁双方应共同查验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并签字盖章。
    五、合同内的空格部分可由租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填写。
    六、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应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七、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持证人员应在落款内签字、盖章,并注明经纪资格证书编号。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
    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平房▁▁间,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屋(□已 / □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______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第三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四条 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 / □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 / □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房屋改善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 / □乙方)承担。
    (二)甲方(□是 / □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日(□书面 / □口头)通知对方。
    第七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元(大写:▁▁▁▁▁▁▁▁▁▁▁▁▁▁▁▁元)。该房屋租金▁▁▁▁(□年 / □月)不变,自第▁▁▁▁(□年 / □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二)租金支付时间:▁▁▁▁,▁▁▁▁▁,▁▁▁▁,▁▁▁▁▁,▁▁▁▁
    ▁▁▁▁▁▁▁▁▁▁▁▁▁▁▁▁▁▁▁▁▁▁▁▁▁▁▁▁▁▁▁▁▁▁▁▁▁。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 / □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 / □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          银行开立帐户,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           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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