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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辽宁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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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3年7月19日
    『生效时间』2003年9月1日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3年7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7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经贸、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项目。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土地、矿产资源项目;

      (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三)体育、旅游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五)商品住宅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规模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每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三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抢险救灾的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五)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符合前款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适宜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将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准之日起7日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情况。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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