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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张永斌,又名张健,男,1956年7月24日生,汉族,辽宁省辽阳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上海先利经贸有限公司(下称先利公司)总经理、江苏省南京市利惠龙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利惠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广云路602号7栋18室。因本案于200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文明,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登丽,女,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先利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县瑞滇乡腊幸村沙坡社。因本案于200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文曙,云南滇西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 辩护人刘兰芬,湖南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2000)沪检二分诉字第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斌、段登丽犯集资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陈为钢、代理检察员朱庆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斌、段登丽以及辩护人宋文明、周文曙、刘兰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被告人张永斌、段登丽于1998年8月虚假出资注册成立了先利公司。1999年3月至2000年2月间,被告人张永斌、段登丽与孙伟、施惠娟、赵文法、黄贵发(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共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虚构集资用途和返利来源,隐瞒用后加盟者的资金支付前加盟者及代理商的广告费、工资、奖金等费用的方法,大量招募代理商和加盟者,先后骗得上海、江苏、安徽、湖北等地区20余万人次的集资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72亿元。 被告人张永斌还指使段登凯(另案处理)等人将骗得的非法集资赃款不入公司帐,由其与段登丽以个人名义或化名存入银行或放入其事先租赁的住房内,予以隐匿或挥霍。 2001年1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对先利公司的非法经营进行调查后,被告人张永斌、段登丽仍伙同赵文法、孙伟、黄贵发、施惠娟、段登凯、倪昌峰、钱旅诚、杨建军(倪、钱、杨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利惠龙公司为掩护,以先利公司名义,继续从事集资诈骗活动。同年2月底,当得知上海市公安机关调查本案时,被告人张永斌、段登丽携巨款潜逃。由于被告人张永斌、段登丽等人的上述行为,致使4.16亿元集资款至案发仍无法返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永斌、段登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诈骗集资款7.72亿元,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均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要求对上述2名被告人分别依法惩处。 张永斌当庭辩称,“280模式”的推出是为了扩大市场,打出品牌,收取加盟费是作为先利公司无形资产的投入,张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收取加盟费后并未挥霍,张有能力处理亏损的4.16亿元,由于公安机关的介入,才无法向加盟者支付剩余的返利款,发案时亦未携赃潜逃,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出赃款的去向,故张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辩护人提出:1、本案是先利公司的法人行为;2、张永斌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张永斌没有挥霍;4、加盟企业是客观存在的;5、被害人损失4.16亿元中,应扣除公安机关已追缴的赃款。 段登丽当庭辩称,段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辩护人提出:1、先利公司的经营活动是法人行为,段登丽是受张永斌操纵和利用,不是决策者;2、段登丽和先利公司与加盟者之间并无集资关系,只存在先利公司与加盟者之间的劳务聘用关系,段没有集资诈骗的犯罪意图;3、段登丽及先利公司没有集资行为,只有招聘员工的行为,“280模式”的实质是建立销售网络,以企业一定量的亏损树立企业的品牌,积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一种逆向思维经营的大胆尝试;4、先利公司经营时间短,在未产生盈利之前被查处,所以产生亏损,但加盟者的损失并没有4.16亿元之巨,段登丽也没有携赃潜逃,故段登丽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永斌、段登丽于1998年6月与孙伟、施惠娟商议,决定注册成立公司,独立经营传销。张永斌指派段登丽、孙伟具体办理工商登记,段登丽、孙伟向本市闸北区彭浦私营经济城缴费8千元,由彭浦私营经济城垫资50万元,于1998年8月10日虚假出资注册成立了先利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登丽。 先利公司成立后,张永斌任总经理。张永斌为扩大先利公司的规模,达到敛财目的,首先起意诈骗,“研究”出所谓的“复合式加盟特许经营”,即“280模式”。张永斌、段登丽等人于1999年3月18日推出《99产品促销计划》,该计划的内容是:被招聘的推销员(即加盟者)须填写《上海先利经贸有限公司推销员登记表》,并经代理负责人及先利公司确认,推销员交280元后提货一套,当月即获得广告费20元;第二个月可不用先付款而领取产品一套,凭当月销售业绩换取奖金,奖金收入在原来2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200元;第三个月也可不用先付款而领取产品一套,凭当月销售业绩,月末得奖金420元;以后加盟者每月的奖金在前月的基础上增加200元;并以此类推,整套计划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 被告人张永斌、段登丽等人以先利公司的名义,向湖北省黄石市生物制药厂等企业购买各类产品作为宣传品,并根据《99产品促销计划》,招募、发展代理商,再由代理商在社会上招募、发展加盟者。被告人张永斌、段登丽等人通过散发他们炮制的先利公司刊物《业务指南》、《成功与营销》,大肆宣扬“复合式加盟特许经营”,向代理商、加盟者谎称先利公司投资了湖北省黄石市生物制药厂、上海舒乐时装集团公司等企业,虚构这些企业加盟先利公司,先利公司向加盟者收取的加盟费用于投资企业,扩大企业规模,研制、生产新产品,产生巨额利润,然后回报加盟者的事实。被告人张永斌、段登丽等人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隐瞒将后加盟者缴付的加盟费作为前加盟者返利的事实,采取“280模式”,募集资金,骗取钱财。 被告人张永斌于同年4月起先后向湖北省黄石市生物制药厂、海南海陵珍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舒乐时装集团公司、湖北省黄岗市雪龙床单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珠海天然药物研究所、广东省广州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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