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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辛刑初字第1—122号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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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辛刑初字第1—12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华油钻四生活塑料制品厂,1997年4月3日注销。于1997年1月20日另注册为石家庄康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999年11月11日被深泽县工商局依法吊销。
      被告人刘建同,男,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华油综合四处生活管理站职工,曾担任华油钻四生活塑料制品厂厂长,石家庄市康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深泽华油综合四处北二区2—1—403号。2003年3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冀中公安局辛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辛北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藏杰,辛集市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冀辛检公刑诉字(2003)第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3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会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同及其辩护人田藏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建同在担任华油钻四生活塑料制品厂厂长和石家庄康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连续以厂、公司购进原料、设备资金周转困难为名,决定并实施了以存折按照年息10%,现金按照年息20%—3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累计金额达181万余元。由于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被吸收的存款大部分无法归还,其中只归还了38万元。华油综合四处因华油钻四生活塑料制品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遭受经济损失87万余元。至今仍有被吸收存款本金累计达62万余元无法挽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抓获经过、侦查说明、户籍说明、华油第四综合服务处证明、石家庄中级法院判决书、深泽法院民事调解书、收款凭证、借条、记帐凭证、华油四处归还集资款清单、华油钻四生活塑料制品厂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深泽县工商局证明、任职文件、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刘建同负责钻四生活塑料制品厂和石家庄康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期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建同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发生过程基本属实,只是集资款没有装入我自己的腰包,还不上人们的集资款主要是经营亏损。
      辩护人田藏杰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建同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行为均发生在新刑法实施之前,旧刑法并没有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根据新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无罪释放。
      经审理查明,华油钻四生活塑料制品厂是华北石油管理局第四综合服务处生活管理站开办的集体企业,厂长为被告人刘建同,于1994年9月30日申请注册,1997年4月3日注销,该厂的债权债务由1997年1月20日注册登记的石家庄市康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继承,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刘建同,该公司于1999年11月11日被深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被告人刘建同在担任华油钻四生活塑料制品厂厂长的1995年6月30日之后至任康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的1997年上半年正常经营期间,连续以厂、公司购进设备、原料资金周转困难为名,决定并实施了以存折年息10%、现金年息20%—3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累计金额达181万余元,由于经营不善发生严重亏损,除归还的38万元外,被吸收的大部分存款无法归还。之后华油综合四处因代还原塑料厂集资款遭受经济损失87万余元。至今仍有被吸收的群众存款本金累计达62万余元无法归还。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企业负责人申请登记注册书证实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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