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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2003)郑行初字第2号
原告陶文森,男,1967年3月8日出生,开封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开封市顺和回族区双龙巷17号。 被告河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以祥,主任。 委托代理人亢东宁,河南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文佩,河南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第三人河南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开封县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张有才,经理。 委托代理人阮传斌,河南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嘉然,开封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陶文森认为2000年10月至2002年6月被告河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委托第三人河南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开封县营业部向原告每月收取4.16元的手机频率占用费的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陶文森、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亢东宁、李文佩、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阮传斌、李嘉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文森诉称,2000年10月至2002年6月被告委托第三人强行向其每月收取4.16元的手机频率占用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确认被告2000年10月至2002年6月收取手机频率占用费违法。 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要证明的问题:1、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汴行初字第001号行政裁定书。2、开封市无线电管理处2002年6月6日的答辩状。3、原告交手机费的发票、帐单一组。4、河南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2002年度无线电管理验证收费工作的通告。证明被告自2002年10月至2002年6月向原告收取了手机频率占用费。 河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诉的频率占用费是一种国家资源。被告向手机用户收取频率占用费是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等国家和省里的政策,电信业务经营者占有、使用电信资源缴纳的电信资源费(即基站频率占用费)和电信用户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的电信费用中的手机频率占用费并不矛盾,二者都是政府定价的重要的电信业务资费。综上,原告的诉讼理由、事实和依据都不成立,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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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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