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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蒙古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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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3年7月3日
    『生效时间』2003年7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3〕22号 2003年7月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改善生态环境,
    确保国家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工程区经济发展、农牧民增收,根据国务院《
    退耕还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退耕还林工程项目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退耕还林工
    程,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退耕还林工程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
    府及旗县人民政府对当地退耕还林工程负总责。同时,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领导、
    实施单位、承包主体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

      (一)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各个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条例》
    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旗县人民政府为退耕还林工程承担单位,退耕还林工程实行目标、任务、
    资金、粮食、责任五到旗县,旗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旗县退耕
    还林工程负总责。主要职责是组织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
    负责监管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国
    家投资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对工程前期准备、施工组织、检查验收、资金使用、
    政策兑现、建设成果保护等方面负主要责任。
      (三)承担建设任务的乡镇和单位为工程实施单位,其主要领导为实施单位责任
    人。负责落实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按上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作
    业设计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负责粮食补助、生活补助费的管理和兑现工作,接受有
    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工程建设质量和任务完成承担直接责任。
      (四)退耕户、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的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
    位均为承包责任人,必须按作业设计要求、退耕合同内容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
    完成退耕还林任务。对任务完成、建设质量、后期抚育及管护等方面负有具体责任。

      (五)退耕还林工程实行工程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责任人应对所承担管理任务的
    结果负责,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由于责任人的失误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工程
    建设中发生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工程款等违法违纪事件的,根据《条例》中法律责
    任的相关条款追究责任人责任,并核减该地区下年度工程任务或取消该地区工程实
    施资格。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退耕到户原则。只有承包到户的耕地才能实施退耕还林。对于集体机动耕
    地、国营农牧林场耕地,需退耕还林的,必须先承包到户后再予实施。必须切实把
    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几个主要环节,确保退
    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
      (二)生态效益优先原则。退耕还林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旗
    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给种苗和造林
    补助费,不给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
    在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的基础上,结合退耕还林,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通过生态
    建设带动畜牧业发展,利用林草优势发展饲料、畜产品加工及林产品加工等后续产
    业,培育新的生产门路,努力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创造条件,确保
    退耕还林能够“退得下、还得上、能致富、不反弹”。
      (三)综合治理原则。实施退耕还林地区应把农业综合开发、农村能源建设、生
    态移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扶贫开发等项目与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紧密结合,兼顾
    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实行综合治理,确保建设成效。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原则。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
    破坏现象,保护建设成果
      (五)政策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对于生产条件较好,
    又不造成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的耕地,农民不愿退耕的,不得强迫退耕。
      (六)适地适树原则。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林种、树种,宜乔则乔,宜灌则
    灌,宜草则草。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工程实行按工程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按
    实施方案编制作业设计,按作业设计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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