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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会美达锦纶集团公司等与辽宁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2)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经终字第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新会美达锦纶集团公司。住所地: 广东省新会市江汇公路上浅口。
法定代表人:陈炳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曙宏,北京市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昌明,该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新会合成纤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会市会城镇人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邝铁鸣,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苏毅锋,该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良,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王立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省新会市电力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会市会城镇冈州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就,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广东省新会市新联发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会市会城镇江会路。
法定代表人:黎力行,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东新会美达锦纶集团公司、广东新会合成纤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省新会市电力开发公司、广东省新会市新联发电厂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粤法经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小青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钱晓晨、王闯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锐华担任记录。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2年9月9日,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租赁公司)与广东省新会市电力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新会电力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回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远东租赁公司以3200万美元现汇购买新会电力公司从国外进口并正在使用的12台发电机组,并以回租赁形式由新会电力公司租回使用;租赁期限4年,从1993年4月起至1997年3月,实际起租日为远东租赁公司购买该租赁物的最后一次付款日;租金按租赁概算成本和租赁利率计得,概算的租金总额为3666.92万美元,如该租赁物的租赁实际成本与租赁概算成本有出入或其他租赁条件发生变化时,远东租赁公司以租赁实际成本用“租赁条件变更通知书”的形式对租金等条件作相应的调整,租赁利率为 LIBOR+1.83%; 新会电力公司分八期支付租金,其中第一期、第二期租金927.14万美元于1994年3月支付,以后每半年支付一期租金即1994年9月、1995年3月、1995年9月、1996年3月、1996年9月、1997年3月各支付456.63万美元;租赁物的残值为1600美元;租赁保证金为112万美元、租赁手续费为38.4万美元,对该保证金及手续费,新会电力公司应在签订合同之日始10内支付给远东租赁公司,保证金用于抵付最后一期租金;新会电力公司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的费用,应按(LIBOR+1.83%)×120%利率计收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远东租赁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租赁期满时,在新会电力公司付清了租金、利息、设备的残值款及其他一切应付的费用后,该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新会电力公司。同日,广东新会美达锦纶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新会美达公司)、广东新会合成纤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省新会县合成纤维厂,以下简称新会纤纺厂)、广东省新会市新联发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会发电厂)共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函》给远东租赁公司,三保证单位表示为新会电力公司支付上述合同的租金提供共同的连带责任的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远东租赁公司于1993年4月15日前依约付清了合同所约定的向新会电力公司购买12台发电机组的款项3200万美元给新会电力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新会电力公司也支付了保证金113.705496万美元、手续费38.984742万美元,并依约支付了前五期的租金,但对后三期的租金未能依约支付。1996年12月26日,远东租赁公司与新会电力公司签订了一份《租金延期支付协议》,约定:新会电力公司共欠第六期、第七期、第八期的租金总额为1318.08567万美元,该各期的租金分别延至1997年10月15日、1998年4月15日、1998年10月15日支付,新会电力公司原已付的保证金113.705496万美元中的47.801212万美元抵作所欠的部分利息,余下65.904284万美元继续留作保证金,租赁利率改为LIBOR+2%,延期支付租金的利率改为(LIBOR+2)×130%,新会电力公司同意按未付租金1318.08567万美元的2%支付延迟履行的手续费26.361713万美元给远东租赁公司。同日,上述三保证单位出具了一份《确认书》给远东租赁公司,明确:同意远东租赁公司与新会电力公司签订的《租金延期支付协议》,原出具给远东租赁公司的保证函继续有效。协议签订后,新会电力公司支付了手续费26.361713万美元,但未能偿付上述租金,各保证单位也未能履行保证责任。1997年10月23日、1998年11月30日,远东租赁公司分别致函给新会电力公司及各保证单位,要求新会电力公司及各保证人偿付所欠的租金及利息,其中1998年11月30日致新会电力公司的函列明:新会电力公司截止1998年10月15日按合同约定计算共欠第六期、第七期、第八期租金本金及利息为(包括逾期的罚息)1508.265162万美元(其中租金本金为1318.08567美元),及拖欠合同约定租赁物残值款1600美元,该拖欠的款项和新会电力公司尚留在远东租赁公司的保证金65.904284万美元相抵后,新会电力公司尚欠1442.520878万美元。新会电力公司对此款额未提异议,但以经济困难为由未能偿付。1999年1月8日,远东租赁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会电力公司、新会美达公司、新会纤纺厂、新会发电厂偿付上述到期的债务1442.520878万美元。
另查,远东租赁公司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具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范围及外汇结算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远东租赁公司具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范围,其与新会电力公司于1992年9月9日签订的《融资回租赁合同》和于1996年12月26日签订的《租金延期支付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应确认有效。其从合同保证合同依法也应确认有效。各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远东租赁公司已依约将其购得的租赁物12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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