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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方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海市平洲海天贸易有限公司反担保债务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5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南方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沿江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关治强,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梁治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何保兴,广州市南方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海市平洲海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海市平洲永安路海天商场。 法定代表人:卢汉坤,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文宇,广东天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朱海涛,广东天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南方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大集团)因与被上诉人南海市平洲海天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海天公司)反担保债务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佛中法经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1994年9月,海天公司、南大集团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南方大厦(南海平洲)海天百货有限公司(下称海天百货公司),海天公司占35%,南大集团占65%,海天公司派出3名董事、南大集团派出2名董事,该公司为独立法人企业,海天百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不足时由其自行解决。海天百货公司成立后,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决定向银行贷款。1995年12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市平洲营业所(下称平洲农行)、海天公司、海天百货公司三方签订《第三者财产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由海天公司提供海天商场第四层房产作为抵押物为海天百货公司于1996年1月1日到1997年12月31日期间向平洲农行的贷款作抵押担保,具体的贷款事宜由借贷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996年1月10日,海天百货公司就以上抵押担保贷款一事向南大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伍锡辉(同时也是海天百货公司的董事长)出具一份《关于给予南大海天百司商流贷款责任担保的请示》,内容为:经过南大海天百司的多方努力,取得平洲农行的大力支持,给予1000万元的贷款规模;同时取得合作方海天集团通情达理的配合,将海天广场四楼物业(3000平方米)抵押,现商流资金已解决达帐;遵照合作合同的原则及海天集团的要求,请南大集团公司按65%比例对上述商流贷款给予责任担保。伍锡辉于同日在该请示上批示“同意按我方权益责任反担保”,并加盖了南大集团的公章。该份函件现由海天公司收执。 根据上述《第三者财产抵押担保合同》,从1996年到1997年间,海天百货公司与平洲农行陆续签订并履行了多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届满时海天百货公司尚欠借款本金800万元不能偿还。平洲农行于1997年12月起诉海天百货公司和海天公司,要求海天百货公司和海天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就以上案件于1997年12月19日作出(1997)南经二初字第1288-2、1289-2、1290-2、1292-2、1293-2、1294-2号民事调解书(六份),确定由海天百货公司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共8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由海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六份调解书生效后,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向海天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查封了海天公司的抵押物,拟用于清偿前述调解书确定的债务。
海天公司于1998年3月向原审法院起诉南大集团,要求南大集团承担上述贷款的反担保责任。南大集团于1998年4月20日作出答辨,称南大集团同意按其在海天百货公司的权益责任反担保,但只有在原始担保人履行完清偿责任后,海天公司才能要求反担保人予以补偿,现上述条件未成就,故海天公司无权要求南大集团履行反担保义务。海天公司于1998年7月26日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述起诉,原审法院于1998年8月14日作出(1998)佛中法经初字第107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诉。 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以上六份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委托南海市房地产评估所对海天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进行估价,该所于1999年1月出具评估报告,抵押物估价为848万元。在此基础上,经海天公司与平洲农行协商,于1999年11月18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海天公司同意将价值848万元的抵押物交平洲农行抵偿债务;未支付的利息,平洲农行保留向债务人及担保人追讨的权利。双方签订该协议后,积极向法院申请办理房地产产权移交手续。2001年12月11日,平洲农行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根据1999年11月18日的协议书,抵押物海天广场四楼已处于我行控制之下,之所以尚未将该抵押物产权过户至我行名下,是我行希望在找到抵押物的买家后直接过户至买家名下,避免过多重复缴纳税费。 另查:海天公司于1998年7月13日向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以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南大集团,要求南大集团赔偿在联营中因违约和侵权给海天公司造成的损失和赔偿因抵押物被强制执行而造成的损失([1998」南经一初字第517号案件?。该案后经原审法院二审判决(原审法院于2000年12月26日作出?2000?佛中法经终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海天公司和南大集团作为海天百货公司的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对海天百货公司承担责任;至于海天百货公司的董事、经理因侵权给海天百货公司造成的损害应由有过错的董事、经理承担赔偿责任;海天公司要求南大集团赔偿其投资损失的理由不成立;至于海天公司为海天百货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造成的损失848万元,属另一法律关系,与合资经营关系无关,应由海天公司另案主张。该二审判决据此驳回了海天公司对南大集团的诉讼请求。
根据南大集团提供的名片,卢汉坤等海天公司的人员确实有用“海天集团有限公司” 的名义对外印制名片。经原审法院向双方当事人调查,确实没有经过工商注册成立的“海天集团”这个企业。海天公司称由于卢汉坤是香港人,投资有很多企业,为了交往方便,就用了“海天集团”的名片,南大集团提交的名片上的人都是海天公司的人员,但“海天集团”是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南大集团在一审庭审期间向原审法院提交一份1998年1月9日海天百货公司董事会决议(出席的董事为周放、罗淖勋、卢汉坤、陈庆东,分别为双方股东即海天公司、南大集团派出的),决议内容为:加快清算工作,对海天百货公司的亏损,双方股东明确在分清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后,一定注资弥补,以便清偿海天百货公司的各项债务;关于目前法院已裁定需限期清还的贷款处理意见,总原则是责成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人员尽快做出清算报告,经双方股东认可即注资清还,削价出售商品清还贷款,如确实需要则经董事会确定由双方股东按比例出资解决;关于必须开支的日常费用问题,南大集团于1997年12月31日代海天公司偿还农行到期贷款50万元,海天公司按占35%的比例如数承担;平洲信用社的20万元到期贷款本息双方即按比例注资偿还;等等。该董事会决议还附带以下内容:“双方就海天公司担保海天百货公司向农业银行贷款800万元,南大集团向海天公司反担保问题各自表明立场。周放先生:待清算结果作出后,这笔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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