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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少玲、邱龙坤、邱茂宏、徐连芳因谭伟源诉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原判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孔少玲,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香港九龙黄大仙竹园北邨蕙园楼504B。系邱盈安妻子。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邱龙坤,男,200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香港九龙黄大仙竹园北邨蕙园楼504B。系邱盈安儿子。
法定代理人:孔少玲,系邱龙坤母亲。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邱茂宏,男,193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北陀镇立教岭兴小组。系邱盈安父亲。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连芳,女,193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北陀镇立教岭兴小组。系邱盈安母亲。
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汪长征,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伟源,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镇羊额夺得里8号。系顺德市伦教区创业玻璃工艺制品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冯 森,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文东,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
委托代理人:陆建中,该局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丘 礼,该局科员。
上诉人孔少玲、邱龙坤、邱茂宏、徐连芳因谭伟源诉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顺法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有权行使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的职权。该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调整范围是中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的工伤保险,本案中的被上诉人谭伟源是顺德市伦教区创业玻璃工艺制品厂业主,而该厂是个体工商户,邱盈安是或不是该厂员工,其事故都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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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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