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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兆佳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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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兆佳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佛中法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兆佳,男,汉族,1929年10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大庙街18号。

      委托代理人:谢春光,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民路。

      法定代表人:周天明,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百涛,佛山市顺德区规划国土局法制科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桂大道中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开机,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 翔,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钊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办公室拆迁科科长。

      第三人:周文海,男,汉族,1956年5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桂福路15街1号。

      委托代理人:谢春光,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文迅,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大庙直街18号。

      委托代理人:谢春光,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艺明,女,汉族,1958年7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大庙直街18号。

      委托代理人:谢春光,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兆佳因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顺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1999年7月22日提交的《桂洲镇关于路心街旧城改造的报告》,于1999年8月20日作出顺府复[1999]97号《关于同意拆迁桂洲镇路心街一带房屋的批复》,同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征拆路心街一带房屋,具体拆迁范围:东至桂中路西侧住宅,南至路心街,西至翠竹路,北至桂花路北侧住宅,总拆迁房屋约300间,总占地面积327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8750平方米,拆迁后土地作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有关拆迁安置及补偿办法由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按市政府规定办理。上诉人周兆佳位于容桂镇中北路44号房屋(占地面积94.79平方米,建筑面积88.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1626543粤财顺桂181197,国有土地使用证号:(90)06231004084,产权地址:桂洲镇桂中路131号之一、之二)属征拆红线范围。2000年1月1日,佛山市顺德区规划国土局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提交的顺德区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拆迁计划、拆迁申请等材料,批准并颁布《房屋拆迁许可证》给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拆迁期限于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3月31日。佛山市顺德区规划国土局于当日就上述房屋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明确规定上述房屋须于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3月31日拆迁完毕;拆迁当事人应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可提出申请,由我局依法裁决等。上诉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就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进行协商,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1991年3月22日公布,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01年10月30日作出顺府行字[2001]6号《关于责令周兆佳限期拆迁房屋的决定》。

      原审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6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条例由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建设部于2001年7月25日发出建住房[2001]161号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新《条例》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1年11月1日前已经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原则上仍按原《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秘函[2002]11号对于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也明确了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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