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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基金会换发登记证书的实施意见
    【 上海市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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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4年6月10日
    『生效时间』2004年6月10日
    市民政局、市社团局关于印发《本市基金会换发登记证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基金会: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基金会换发登记证书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本市基金会换发登记证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2004年6月10日

    本市基金会换发登记证书的实施意见 
      《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换发登记证书。根据上述规定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基金会换发登记证书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换证范围

      参加换证的基金会范围是:依据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审批,由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基金会。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但符合《条例》中基金会设立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妥善处理。

      

      二、工作要求

      换证工作的任务是:换发基金会登记证书,对照《条例》检查基金会的现状和2000年至2003年的活动情况,督促基金会按照《条例》进行规范。通过换证,实现新旧法规变更中基金会登记工作的顺利衔接。

      基金会要对照《条例》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

      

      (一)基金会名称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据《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进行规范(《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另行下发)。

      

      (二)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

      基金会应当在宗旨中明确其特定的公益目的。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应当写明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的具体领域和形式。

      

      (三)基金会的原始基金

      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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