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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住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 部门规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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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4年7月14日
    『生效时间』2004年7月14日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住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2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变更行为,督促公司严格依法履行变更程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公司申请变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拟任法定代表人已取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程序

    1、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应当向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

    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依据派出机构的审查意见,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公司持《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一)和原《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5、领取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后,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自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2、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三);

    3、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

    4、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  申请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1、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增加注册资本的,新增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减资程序。

    (二)程序

    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程序与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同。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

      2、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四);

      3、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原件);  

      4、经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新章程(原件);

      5、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6、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供增资合同,增资合同中应当明确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增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增资合同方生效;

      (2)增资合同生效后才能实际履行;

      (3)增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以新注册资本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如增资后涉及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增资合同中还应当明确变更申请经核准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在新住所或者以新公司名称、新法定代表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公司申请减资的,还应当提供按照《公司法》要求的公告材料的复印件;

      8、变更后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参考格式见附件五);

    9、公司出具的专项报告,详细说明注册资本变更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是否发生变更;如发生变更,拟任人员是否已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三、申请变更公司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条件

    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拟参股的股东已取得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

    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股东,拟参股的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国公司法人资格,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

      2、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

      5、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7、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8、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

    (二)程序

    1、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1)申请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公司应当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

    (2)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依据派出机构的审查意见,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公司持《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和原《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5)领取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后,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自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1)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公司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同时提交有关材料。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企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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