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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 部门规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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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4年8月20日
    『生效时间』2004年8月20日
    关于发布《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了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 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维护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是指可在证券交易所发售、上市及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既可通过证券交易所认购和交易,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 构认购、申购和赎回。
    1.3 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 有关规定。

    第二章 账户管理
    2.1 投资人可持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通过证 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认购和交易上市开放式基金。
    投资人可持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市开放 式基金。
    2.2 证券账户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 则》办理。
    2.3 已有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经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以其持有的证券账户向本公司申 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
    尚无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向本公司申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 本公司将配发新的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自动注册成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已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在该处直接申报开放式基金 业务。
    已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基金管理 人申报开放式基金业务的,须先持该开放式基金账户在该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办理开 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2.4 一个投资人只能拥有一个上海、深圳类别开放式基金账户,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公 司另有规定除外。
    上海类别证券账户及以其为基础注册的上海类别开放式基金账户暂不可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 业务。
    2.5 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资料中投资人姓名(名称)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发生变 更,投资人应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在证券账户开户代理网点办理证券 账户资料变更申报。除上述三项以外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 人或代销机构处办理。
    2.6 投资人可在2.5条所述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查询其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资料。
    2.7 投资人注销开放式基金账户,应在原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的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 处办理,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开放式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为零;
    (二)对在多处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的,须完成注销开放 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第三章 登记托管
    3.1 本公司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采取分系统登记原则。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认 购和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系统),以投资 人证券账户记载,托管在证券经营机构处;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以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记载,托管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处。
    3.2 基金管理人在发售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前,应与本公司签订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3.3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市开放式基金验资成立后的规定期限内,分别在本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和TA系统,将其已募集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3.4 上市开放式基金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涉及的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以及证券账户下基金份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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