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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树军与肇州县人民政府注销房屋产权证一案
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2)庆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刘树军,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系肇州县种子公司干部,住肇州县种子公司家属楼。 委托代理人刘树国,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州县肇州镇和平街。 被告肇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址:肇州县肇州镇。 法定代表人邢志国,县长。 委托代理人郭贺,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肇州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住肇州县肇州镇西街路北。 委托代理人韩革,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肇州县房产处干部,住肇州县肇州镇和平街。 第三人杜建民,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肇州县肇州镇被服厂家属区。 委托代理人曲凤友,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肇源县薄荷台乡。 第三人张志军(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刘树军不服被告肇州县人民政府注销房屋产权证一案,本院于2002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树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树国,被告肇州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郭贺、韩革,第三人杜建民及委托代理人曲凤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肇州县人民政府于2002年4月29日下发了关于注销刘树军房屋产权证的通知,该通知称,1997年12月9日,由肇州县房产处核发给刘树军的房屋产权证,由于当时工作人员审查不严,程序不够规范,应予注销,待手续完备后重新予以确认。 原告刘树军诉称,其于1997年12月9日,经过合法手续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产权证号为第012644号),手续齐备程序合法,而肇州县人民政府于2002年4月29日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注销了其房屋产权证。其房屋是集资建房,由房屋公司给办理房屋产权证,程序合法,肇州县人民政府对其房屋产权证予以注销不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肇州县人民政府注销刘树军产权证的行为违法,并依法赔偿因注销房屋产权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70,000元。 被告肇州县人民政府辩称,1997年12月9日,张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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