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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年9月6日 『生效时间』2004年9月6日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住房[2004]1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推动建立业主自我管理与自我约束的机制,维护全体业主 的共同利益,我部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建设单位制定 《业主临时公约》参考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 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 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 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 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 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 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 、 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 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 、 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 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 、 、 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 ; 2、 ; 3、 ; 4、 。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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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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