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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
    【 山西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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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4年5月26日
    『生效时间』2004年5月26日
                    
                    晋政发〔2004〕1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级储备粮是省人民政府调控全省粮食市场和实施社会粮食救济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贯彻落实省长负责制,建立管理科学、调控有力、吞吐灵活、人员精干的省级储备粮管理体系,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实施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目前对省级储备粮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省级储备粮的分级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六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省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解除储备时形成的价差亏损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商省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省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依照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负责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监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省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省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破坏省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省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省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的储存与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根据全省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共同下达。
      第十五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省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各承储单位应当根据省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计划,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备案。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实施省级储备粮的轮换。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轮换的数量、品种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省级储备粮轮换资金的管理,采取“购贷销还”的办法,即轮出时货款全额收贷,轮入时等额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各承储单位应当将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及开户行。

    第三章 省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八条 省直属储备粮库为专门储存省级储备粮的企业。省级储备粮也可以依照本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第十九条 代储省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省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省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省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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