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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既有法律解释学及解释方法的解构,部分源于当代哲学诠释学,部分源于其他后现代主义思潮,限于主题,这里仅在哲学诠释学中稍作浏览,以察看当代哲学诠释学对法律解释的意义与不能。哲学诠释学大体以海德格尔为界,在他之前,属方法论的,法律解释学(注释法学)是其体现之一,在他之后,主流属本体论的,法律解释学是否可追随它,却是各有说法。当代西方学界对传统法律解释方法的批判,假如放在哲学诠释学意义上,便是本体论对方法论的颠覆,其意重在建立本体论的法律诠释学。而中国学界的批判,更显出批判的目的。
一、法律诠释学的诠释学根基 诠释学,又称解释学、释义学,既古老又年青,这完全取决于在何种意义上界定它。 作为文本解释和文本翻译之技艺的诠释学,产生很早。诠释学一词的希腊语为έρμηυЄύЄιυ,德语Hermeneutik,英语hermeneutics,均出自古希腊神话中上帝的信使——Hermes,他专司传递上帝指令之职,为使凡人能理解,他对上帝指令进行解释,并翻译成人间语言。此一诠释学是文本解释的技艺,旨在字句疏通,释疑解惑,帮助理解难懂的文本,与训诂相通。早在古希腊就存在解释技艺的萌芽,诡辩派将之用于诗歌的解释,在此,它与修辞学相关甚紧。还有对荷马史诗的解释。但这一解释技艺的大量适用,首先发生在中世纪后期的神学中,因为在那里存在着对上帝意志进行解释的需要,具体就是如何理解《圣经》,但此时诠释学不单是技艺,还是信仰。其次发生在法学中,尤其是11世纪前后大量罗马法资料被发现,由于年代久远,不易理解,需要疏义,这便产生了注释法学派。其技艺主要为:以文献学方法考究版本,注释条文。最后随着人文主义的兴起和旧语言的重新发现,在语言学科中大量应用解释技艺。[1] 诠释学从解释技艺发展到理解的科学及理论,也即严格的诠释学(方法论意义的),历经数百年。梅兰希通(Melanchton,1497-1560)的教学活动对严格的诠释学的产生影响很大,他把对文字传说的解释视为培养雄辨家的教育手段。约在1700年,弗兰克(A·H·Francke)将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就为修辞学一部分的情绪学(Affektenlehre),纳入诠释学的框架,兰巴赫(J·J·Rambach)的移情理论(Einführungslehre),施莱尔马赫的心理学解释,都可在此找到源头。在解释圣经中,人们假定,每个人潜在地具有理解上帝文书的能力,这是一种与教义学主义相对的诠释学思想。这些活动为以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为代表的严格的诠释学的诞生铺平了道路。[2] 施莱尔马赫(Friedrich Schleiermacher,1768-1834)将一般诠释学理解成这样一门学科:不同于研究解释技术,它关注理解,理解是解释技术的基础。文本会造成误解,成了诠释文本理论的核心问题。于是,诠释学被作为避免误解的技艺来理解。理解在施莱尔马赫处包括两个内容:一方面,解释者必须深入到作者的内心,尽可能回到作者的观点上去解释文本,即替作者设身处地地想,仅表明自己对文本的看法的文本理解将被视为任意。不知是否受施莱尔马赫的影响,近代法律解释学的创始人萨维尼(F·C·v·Savigny, 1779-1861),也提出了重视立法者原意的历史解释方法。[3]另一方面,对解释者提出了重构作为语言关联体的文本之任务,他坚持文本的总体及部分必须循环来理解。同时,理解将被看作是一个有过程的,没有终结的任务。阐释者在文本解释上比作者本人更好地理解了文本。[4] 理解在施莱尔马赫处还只被看作文本解释的基础,而狄尔泰(Wilhelm Dilthy,1835-1911)象其他历史学派的许多学者(如,德罗伊森[J·Droysen])一样,把理解设想成精神科学的基石,理解不再被视为是重构作者的思想,而是体验过去的精神,而这种体验是建立在表达与被表达者的关系上。因此,理解一直同时是社会的传承关联体的表征。主体不再是作为单个主体,而是作为生活关联体的代表来阐明的。在此,理解作为一个科学理论问题变得没有意义了。理解被认为一直是在社会中起作用的。藉此,狄尔泰力图把诠释学当成精神科学区别于自然科学的方法论,但他与施莱尔马赫一样,同是站在方法论和主客二分的认识论立场上来对待诠释学,因而,他们的诠释学是方法论的诠释学。[5] 诠释学不被看作精神科学的基础科学,方法论,而是外部经验与自我经验的中介,是对世界对生命对自己的普遍解释,这一从方法论向本体论的转折自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海德格尔把理解从科学理论中永久地抽离出来,理解属于“此在”的存在方式,是此在正在筹划的自我解释。理解因此具有存在论性质,且是随着存在活动的历史而展开。需要解释的不是什么文字文本,而是人类存在本身。理解具有循环性,即应当为理解作准备的解释,必须已经理解了将要解释的东西。[6] 加达默尔(Hans-Georg Gadamer)把理解成为可能的条件,与狄尔泰和海德格尔的理解理论连结起来。他认为,只有理解者在根本上己着手对文本进行前理解时,理解才有可能。这意味着:解释者把文本对准他的生活世界。因此,利益也同时与理解相连。当我们使用文本时,我们就打算用文本达到什么。由于前理解引导着文本理解,每一种文本解释同时是解释者当下意识的应用。通过解释者的前理解,文本在解释过程中变成了各人不同的东西。反过来,文本又改变了解释者的观点,在加达默尔那里,理解从未是再现行为,而总是创造性行为。他认为,在理解过程中存在着两种经验世界:一是文本在其中被描摹的,一是解释者所处的,理解的目的是将这两者调和沟通。理解不是设身处地替作者考虑,而是对话,合意。他放弃了正确解释的标准。他的诠释学在规范性上要求解释者,在尝试理解中一并思考多种经验世界的差异,具有效果历史之意识。另外,他还要求解释者有“应用意识”。解释者也必须认识到,文本的理解总也是在今天的应用。[7] 海德格尔和加达默尔的这一专注本体论的诠释学主张,受到利科尔等人的质疑。在利尔(Paul Ricoeur,1913-)看来,理解的本体论,只有通过方法论的探讨,经过认识论,即知识如何获得,方能最终达到。他要把理解的本体论与解释的方法论溶为一体,开辟了诠释学的一个新方向。贝蒂(Emilio Betti,1890-1968)等坚决地捍卫作为方法论的诠释学。他说,解释过程注定要解决理解的认识论问题,解释按其任务就是要让某物得以理解。而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1929-)则秉承了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精神,认为过于肯定传统和由传统产生的先见、历史性,会使理性屈从于传统的权威,必须与传统保持距离,运用理性去区别传统中的真伪。诠释的过程不仅是延续传统的过程,也是变革传统的过程。诠释的过程类似于社会沟通,在沟通中理解别人也被别人所理解。诠释学的基本方法就是反思,是对理解的再理解,而反思的本质就是批判。这就是所谓的批判诠释学。[8] 总括诠释学的演变,大体经历了从文本解释之技艺到精神科学的方法论,又向本体论转变,与此同时,还表现出本体论与方法论的统一及批判倾向。自现代以来,诠释学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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