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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存废及其它
    【 作者·葛洪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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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6月18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会议决定该办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发布施行,同时废止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个消息一经发布,立即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反响,新一届政府关注民意、关怀民生、努力为人民服务的崭新的工作态度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得到了一片叫好声。这足以说明,在对待《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问题上,中央政府和社会公众在基本观点上是有共识的,即《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必须废除。
    然而,在为何要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问题上,新华社的新闻稿确定的统一表述是:这个法规“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此前法学界和公众舆论则基本倾向于认为这个法规是一个违法违宪的法规。换句话说,之所以要求废除这个法规,是因为其违宪违法,所以希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启动违宪审查机制加以废除。这种观点可谓旗帜鲜明。当然,这并不是说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就否定了这个法规的违宪性和违法性,而是说在这个问题上新闻稿没有明确报道中央政府的意见。那么,究竟应该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呢?我们还应该从孙志刚案件中获取哪些更多的经验教训呢?我想对此进行一些探讨。我认为,全民关注这一重大法律问题的背景,不仅有助于推动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深入讨论,解决多年来法学界一直呼吁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而且可以实实在在地深化中国的法治进程。


    一,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在我们的国家与社会生活中确实发挥过一定作用,但是,它基本内容和目的不仅违反了宪法和法律,而且与法治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这个法规的实质在于“收容遣送”,其内容涉及的主要是对生活在城市中的某些特定人员进行采取强制管理的方式方法的规定。从源流上看,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收容遣送制度,原本是一个救济制度,是政府提供资源,帮助无法在城市生存的人提高生存能力,能够活下去,至少能够活着回到家乡,从而净化城市环境的制度。但是,由于这个制度一开始就建立在强制的基础上,所以,它始终也是政府进行城市管理和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手段和依据,它的调整对象从名称中就可以看出,基本上属于流浪者,乞讨者,以及各种社会闲散人员(建国初的收容对象主要是国民党散兵游勇,妓女,二流子等,1982年的规定主要指流浪乞讨人员,后来的民政部与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实施细则和一些补充规定,地方政府颁行的实施细则则进一步扩大了调整对象的范围以及这个制度的功能)。
    收容遣送不可避免地要建立在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人身自由的基础上。这个制度的建立,其前提是对某些特定行为的厌恶,如流浪乞讨行为,好逸恶劳行为,社会丑恶行为,一些地方则扩大到可能影响本地方的社会治安、地方形象、财政支出和投资环境的人的行为。对这部分行为人的强制管理往往能够赢得一些人的支持,具有一定群众基础。正是从这一点中,才演变出所谓查所谓有效证件的制度,将那些看上去没有正当职业的人(实际上是一部分人不喜欢的另一部分人),通过核查是否随身携带有关证件(例如身份证、务工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等)的方式,强制收押,限制或者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遣返回乡,地方政府借此净化自己的投资环境,也避免为公共安全支付更多费用和社会成本。从实际情况看,很少有那些有权有势的人被核查证件,更谈不上被收容遣送,即使他没带证件。可见,这个制度主要是针对被主流意识形态边缘化的弱势群体的。
    既然是针对这样一个群体的,所以,又衍生出一批以敛财为目的的真正丑恶的公权力的行使者。既然这样一个群体是主流社会所排斥的,那么对他们采取的任何行为似乎都是可以理解和原谅的,而且他们也没有能力加以反抗,更谈不上动用国家资源对抗迫害。出于完全可以理解的原因,任何政府都不可能提供有效投入以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存问题,特别是从贫困地区流入发达地区“混饭吃”的人的生存问题,强化这一制度的必然结果就是激发了更多的政府机构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创收的需要,管理支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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