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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没宪法
    【 作者·冯 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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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所有(c)2003冯象
      这几年出差常到北京。到北京的感觉,大家都有体会,要钻出机场楼、坐上出租车才真正找到。那就是誉享全球的“中央一台第一套节目”:时事经纬司机“侃”。有一次,恰逢扫黄“严打”,“的哥”的晚间生意大受影响。一肚子苦水倒完,总结成一句难忘的话:您说,咱们中国问题在哪儿?它没宪法!
      我没抗议。中国其实一直有《宪法》,连“文革”期间公检法都砸烂了也不曾指示取缔。说话听声,锣鼓听音:他说的是缺法治。法治,据说按正确的理解应作“良法”之治。良法,在现代国家须出自一部“母法”。这母法的名,便叫宪法。可惜有宪法未必法治行;自从立宪,倒是清末法律改革家沈家本说的“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的情况居多。难怪有个别“法盲”生活于恢恢(宪法)之下而不知头顶上“国家意志”白纸黑字。当时一笑了之。
      后来,香港特区终审庭判“一二九(小人蛇)案”不当心犯了错误。特区政府(通过国务院)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全国大母法)行使权力,解释<基本法>(特区小母法)推翻终审庭的判决。香港法律界因此掀起一阵波澜,学者、律师、政沦家纷纷著文,辩论特区政府邀中央.“干涉”特区司法的宪法理据和法律后果。被人问了几回宪法问题,又想起北京司机的话。对照中西学者的论述,觉得还就是他对《宪法》的看不见、没感觉,触及问题的要害。问题不妨这样提:《宪法》怎么不见的?不见了,干嘛还老拿它抱怨、呼唤?
      两个问题都涉及宪法(制度)跟《宪法》(文本)的性质和功能。
      世界各国的宪法,文字都大同小异;宣传普及,都好用“人权”、“神圣”之类的“靓”词。落实到中国近代史,原来和鸦片、眼镜、自鸣钟一路,是舶来货。在它的老家,本是关于国家权力的一套规则、信条;分动(运作程序)、静(组织结构)、内(部门关系)、外(公民权利)四个方面。人权,当然也是宪法在“理论”(即宪法语言的“神圣”意义)上致力规定和保护的。但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见<读书)第七期“政法笔记之一”<腐败会不会成为权利?)),权利是法律的基础,而非法律(包括宪法)的赐予。
      常听论者(包括法律界的)感叹,某国<宪法广稳定”,且由此推想其宪政“成熟”:例如美国,一七八七年让一群“国父”订好<宪法)用到今天,没怎么大改。其实,宪政的规则、信条不限于<宪法)的序言和条款,而包括国家不时制定、修改的所有宪法性法律(如最近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最高(或宪法)法院的有约束力的判例,以及历史形成的惯例(如英国的“不成文”宪法)。美国的宪政动荡不能说少:林肯废奴、罗斯福新政、民权越战莱温斯基,等等,(宪法)却“以不变应万变”,正表明宪法原则(语义)漫出(宪法)(文本),必须在案例和惯例中找。成文法未经诉讼(形成案例和惯例)无法律上(特定语境)的确切含义,乃是普通法的一大原则。但这传统可以一直上溯到亚里土多德的名言:不成文的惯例(ethos)比成文法(grammata)要更权威、稳定(6sphalesteros),因而更能纠正因君主或官员个人意志和欲望造成的不公(《政治学》卷三章十一)。比如英国,女王依惯例,不能像美国总统那样,否决议会两院通过的法案,尽管法律从未如此规定。假如她打破惯例否决,便会是一场输定丁的宪政危机。再如归还香港要议会批准,也是惯例,而非法律。严格就法律而言,归还“殖民地”(从英国的角度看;中国政府的立场不同)的双边条约(中英联合声明)生效,和当初逼迫大清割让领土、赔偿鸦片商的银两损失一样,是不需要议会批准的(史维理,《香港宪法与行政法》)。
      规则如此宽泛无极,自身超脱文本的约束而约束君主、政府、政党、议会及一切国家权力的划分和运作——宪法不啻一部社会政治生活、理想、感情和态度的“活”的制度。形成这“活宪法”的历史和社会条件,这里无法一一讨论,但它“活”着的最显著的标志,无非是司法独立和公民拥有直接或间接的宪法诉权。换言之,宪法的“成熟”,它的权威和稳定,在于(相对君主、政府、政党、议会等)独立的司法审查和广泛的公民参与:通过“按原则进行的”诉讼(即违宪审查),不断“宣布、适用我们社会的一些经久的价值”(毕科尔,《最不危险的部门》)。
      宪法登陆中国,国情不同,性质和功能就发生了变化。限于篇幅,我们只说一九四九年以后。
      变化首先来自苏联开创的社会主义传统。遵照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社会主义宪法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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