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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引:旧案重提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我在北大法学院读博士。我和我的室友何海波——人称两个好事者——代理了轰动一时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案。学生告母校本来就是新鲜事,何况还是北大呢? 基本案情是:作为北大无线电系的博士生,刘燕文完成了所有课程,并进行了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以及刘所在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了刘燕文的论文答辩。按既定程序,论文被提交到北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正常情况下,这不过是走走程序而已,但刘燕文却在这儿卡了壳。校学位委员会否决了刘的论文。刘多方求解,无人告知否决的实质理由,只是告诉他,票数不够,至于详情,就是不告诉他!多年投诉无门,刘已经心灰意冷。忽然一日,刘从报纸上得悉,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案被北京海淀区法院受理,并最终胜诉。刘好似捞到一棵救命稻草,立即在海淀区法院对北京大学提起了诉讼。主审法官就是审理田永一案的法官——饶亚东女士。这是一位颇具开拓精神的法官——我曾经妄加评论说:“她是冷峻的面孔下藏着火热的心”。我的导师姜明安教授在上课时发表感叹说:“刘燕文不懂法律,在法庭上不会说话,真可怜。你们谁可以帮帮他呀?”我和何海波一时为义气所动,作为刘的代理人,走上法庭,与北大对簿公堂。代理北京大学的,是北大法学院著名的行政法学者湛中乐先生。法庭上出现令人兴奋的一幕——“学子告母校,徒弟斗师傅”。为了向法官推销我方的观点,打动法官的良心,我在代理词最后一段慷慨激昂地写道: 审判长、审判员,今天,原告用一纸诉状载来了他美好的梦想,也载来了我们共同的梦想,这就是,让司法的阳光照耀科学的殿堂。一切在变,一切在流淌,但有一种东西是不能放弃的,那是对正义的追求;一切在变,一切在流淌,但有一种东西是不能放弃的,那是对司法的信仰。本诸对正义的渴望,本诸对司法的信仰,我们走上了法律的殿堂,并向你们说出了心中深深的渴望。请记住原告的呐喊:“千万不要不理我这个无权无势的老实人,因为你们是我的最后一线希望!” 代理词在网上公布以后,赞美者以为“激情四射”,唱衰者以为“过分煽情”。这些只是对代理词文字所作的评价,无关宏旨。很快,反对者们就将他们理论的刺刀指向本案的心脏——法院审理学术纠纷干涉学术自由。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司法的阳光可能灼伤学术自由的花朵。北大法学院朱苏力教授在课堂上发表评论说,法院审理这种学位纠纷案无疑是一个笑话,法院在侵犯学术自由。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称,法院在做它力所不能及的事情。对学术论断,司法最好不介入。学术评价应该是高校自主决定的。法院判决要更改学术委员会得出的学术判断,不仅妨碍了高校自主权,也是对学术自由的不尊重。哪怕是法院请的专家,也不能代替学校学位委员会的判断。3 闻悉学者们的这些言谈,我私下里笑道:他们是叶公好龙式的人物。终日里呼换司法公正,希望司法的阳光普照大地,然而,一旦革命革到自己头上,他们就祭起学术自由的大旗,为自己遮风挡雨。 在后来媒体报道的一系列教育权纠纷案中,我又一再看见,法院以纠纷属于学校内部管理纠纷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起诉。4这些理由成立吗?我多次想就这些问题发表“深刻”的见解,但缘于生性疏懒,一直未动笔。今日偶得清闲,即以散论的形式来讲述其间的道理。我之所以采用“散论”,而不是正襟危坐的“正论”形式来阐述案涉之法理,是因为我一直觉得,真理并不必然是板着面孔的,我们又何必自寻苦恼,写那些自己不爱写、读者不爱读式样的学术论文呢? 让我来试试吧。 一、苏力批评的对吗? 在批评苏力的观点之前,请允许我表达对苏力先生的敬意——这并非出于鲁迅所言的“将欲取之,必先与之”的“斗争”策略,而是一个后学之人对于引路者的应有敬重。苏力在课堂上的讲授以及苏力的著述,使我们这些后来者学会了如何思辩——从这个角度而言,一个好的教师,往往是自己的掘墓人。但王小波说了,科学和艺术的正途在于冒犯强势群体,使最强的人都感到受了冒犯,那才叫成就。5我今天就冒犯一下强大的苏力,获得一点成就感。 苏力说,法院受理学位纠纷,是对学术自由的干涉,是对得之不易的学术空间的践踏。苏办批评的对吗?我以为,错了。 自由本身不能成为拒绝司法的当然理由。所有希望排斥司法的人,所有希望维护自身特权的人,都会为自己的特权寻找理由——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寻找一些“大词”——形形色色的大词。低劣的如“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利益”;高档的如尊重“社会自治”,维护“学术自由”。苏力是一位拒绝用“大词”来吓唬人的学者,但无意之间,苏力却试图用“学术自由”这一“大词”来吓唬法院!我们设想一下,如果自由本身可以成为拒绝司法的理由,那么,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宪法上的“言论自由”岂非都可被用来作为抵挡法院的盾牌?法院还审什么?所以,作为批判者,苏力不能拿出“自由”的招牌晃荡晃荡,就一走了之。苏力有义务向人们解释,为什么学术自由不能被司法染指?学术自由在什么地方有别于合同自由和言论自由?为什么司法一介入学术,就必然会侵犯学术自由?我们还需要解决一个苏力没有提出的问题:如果司法需要染指学术,它应当以什么样的姿态伸出它的指头? 我们来看一个用“理论”来抵御司法的实例。 在行政法上,为了使政府以及某些公共组织逃脱司法的缰绳,官员和学者们曾炮制过“特别权力关系说”,为行政抵抗司法张目。依照这种理论,政府机关与其官员之间、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内部行政管理关系,这种关系属于“特别的权力义务关系”。对于这种特别权力义务关系,法院不得的审查。这一发源于德国的学术漂洋过海,不远万里来到中国,统治了中国行政法学界多年——也统治过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多年。因了这一学术的毒害,至今为止,我们的政府官员如果被开除,无法到法院起诉——大学教员也是同样命运。姜明安教授就曾感慨道:“警察罚你五元钱,你可以诉到法院。可是,北大如果开除了我,我还没办法起诉——法院不受理,因为这是内部行政管理关系!” 实际上,德国人早已迷途知返,只是我们知道的晚,无意之间拾起了别人的牙秽。德国现代著名行政法学家毛雷尔批评说:“特别权力关系说”为政府权力提供了“自由的乐园”。在学术界和法官们的共同努力下,这一“学术”在德国早已土崩瓦解。在台湾,这一学术在学术界一轮又一轮的攻击下,已基本被立法和司法实务所废弃。6 英国人以热爱自由而著称于世——反对自由等于自绝于人民。一些集团就将“契约自由”变成笼头,套住司法这匹难以驯服的野马。他们是这样下套的:团体规章(比如高校的规章)是团体成员之间自愿制定的契约,是成员自愿处分的结果。7因此,无论这些规章如何不合理,成员都不能得到法院的寻求救济,应当按团体规章,由团体内部解决或由行业裁判所最终解决,法律应当尊重“契约自治”。怪事发生了。英国的议会和法院真得被这一虚构的理论笼头套牢了。议会在一系列法律中设置专项条款,将某类纠纷交由法院外裁判机构——行政裁判所——最终判断,禁止法院插手。法院也拒绝向受集团迫害的集团成员提供救济——最近几十年情况已有根本改观。这些团体规章到底是什么货色呢?英国当代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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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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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 【作者 | 点击 | 文章】 |
| 【贺卫方 | 68449 | 415 】 |
| 【苏力 | 62529 | 296 】 |
| 【郭国汀 | 51240 | 202 】 |
| 【姜明安 | 49746 | 237 】 |
| 【刘剑文 | 46848 | 202 】 |
| 【沈岿 | 40523 | 101 】 |
| 【陈兴良 | 39577 | 103 】 |
| 【鲜江临 | 37692 | 228 】 |
| 【徐国栋 | 37303 | 150 】 |
| 【刘大生 | 37165 | 144 】 |
| 【王怡 | 33641 | 142 】 |
| 【王轶 | 33275 | 88 】 |
| 【强世功 | 32428 | 94 】 |
| 【萧瀚
| 32237 | 97 】 |
| 【尹田 | 31239 | 104 】 |
| 【邵明 | 29594 | 93 】 |
| 【秦前红 | 28419 | 85 】 |
| 【董华春 | 26073 | 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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