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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刊发此记录稿,旨在为关注陈永贵名誉权案的网友提供一些可资参考的资料,因此,在刊发时,出于理性和善意的考虑,本站作了一些删节。不当之处,请谅解。网友如希望浏览到全文,可去学术批评网等网站。 时间:2004年2月16日 地点:三联书店 主题:陈永贵名誉权案例:传媒与作者的法律责任 ■与会者: 雷颐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研究员 贺卫方 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 何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 莫少平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高峡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泽 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侵权研究会研究部主任 浦志强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张耀杰 传记作家 中国艺术研究院副研究员 焦国标 北京大学新闻学院 陈敏 史传作家 《中国改革》杂志社编辑 吴思 史传作家 《炎黄春秋》杂志社副社长 卢跃刚 《中国青年报》社高级记者 余世存 自由撰稿人 刘晓春 北京青年报社编辑 贾桂茹 北京青年报社法律顾问 陈国华 北京青年报编辑 王永志 《凤凰周刊》杂志社首席记者 段宇宏 《新闻周刊》编辑 郭宇宽 《南风窗》记者 陈永苗 《新京报》编辑 陈远 《新京报》记者 雷颐(主持人): 今天聚集圆桌会议,主要是想探讨对于吴思先生写的《陈永贵:毛泽东的农民》这本书的官司,他涉及到的名誉权官司,大家发表一下议论,一些看法。 这本书从我们搞学术的角度来看,它是一本很严谨的学术著作,因为有陈永贵参加什么组织,引用了好多人写的回忆录的材料,还有档案材料,从学术标准来看没有问题,是学术性著作,但是既然败诉,我觉得这件事情很值得探讨一下。 我个人对这个感兴趣,因为我们搞现代史,尤其是搞现代史写到好多现代历史人物,有的写很正面人物,但是也写到不足之处,总是引起后代或者是亲戚起来反对,过程是认为这样写不妥,诋毁了亲人的名誉。我知道的都是通过有关部门说不能发了,这篇文章怎么怎么样。但是这一次,毕竟中国在进步,走上法制了,这是通过法院的形式,通过法律的形式到法院起诉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怎么样判,我觉得这给以后的判决起了一个先例,这个判得合适不合适,这样处理合适不合适,大家可以探讨一下,下面咱们就开始。 我先介绍一下参加本次座谈的嘉宾,这位是北大法律系贺卫方;这位是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莫少平,也是被告吴思的代理律师,这位是凤凰周刊王永治,这位是卢跃刚,也碰到名誉权的官司;接下来是周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周泽:我是新闻系讲新闻传播法。 主持人:接下来是北京大学新闻学院焦国标;再往下那位是何兵,中国政法大学;下面是张耀杰,中国艺术研究院;再接下来是南风窗的郭宇宽;余世存;下面是吴思,还有杨灿、王晓东;贾桂茹,北京青年报的代理律师;这位是浦志强,打了很多名誉权的律师;这位是陈敏。 吴思: 浦志强正在给公民维权网打官司,前一段他给余秋雨和肖夏林的案子当律师,帮肖夏林打赢了。 主持人: 咱们开始的时候先分别请两位律师把案情和审判的过程大致先介绍一下,先请莫少平把案情的情况大致介绍一下。 莫少平: 吴思这个案子是作为被告,原告应该是陈永贵的后老伴和儿子。我是二审的时候介入的,一审的时候是判定吴思败诉,案由是以侵犯名誉权起诉的,主要的情节就认为是侵犯名誉权,主要被一审法院认定涉及到陈永贵这个人曾经参加过兴亚会,又曾经当过伪村代表,又被所谓日伪的组织抓过,就是逮捕过,主要就是这三个情节,这三个情节就是说作为一审的时候,原告人陈永贵的后老伴和小儿子起诉的时候,认为主要是这方面侵犯名誉权,一审是西城法院审理的,认为吴思败诉,主要的理由就是认为吴思在描述这些情节的时候,也就是《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情节主要是个人的回忆录,比如说山西省委书记,新华社高级记者等等,就是说作为西城法院它认定吴思本身描写这些情节的主要的依据,是这些人的回忆,都是个人回忆,这些回忆并非权威性的资料记载,这样就判他败诉,说你确实构成侵犯名誉权。 吴思一审实际上就是没有律师,自我辩护。二审的时候,我是代理了。代理了实际上也是针对这三个情节,他不是说一审判决认为这不够权威,二审的时候,我们找了一些权威的东西,也是费了很大的劲,找了中央文件,80年85号文件,这个文件标题就是《关于陈永贵同志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就是80年中发第85号文件,二审的时候我们就提交给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应该说一中院,是这么一个过程。 这说一个插曲,就是一审法院西城法院对这个证据也有线索,根据申请他也确实去调取过这些证据,就是向中组部调查有没有这方面的证据,中组部以法院级别不够不让它调取证据,二审的时候千方百计把这个文件从律师的角度调取出来,也提交给二审法院。很遗憾,二审法院也作为证据使用,也不需要质证,这太权威了——红头文件,但是维持了原判。 通常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才维持原判,认定的事实却不是这样的,就是写了另外一节。比如说陈永贵解放以后又被共产党给拘留审查过,并且五花大绑。另外,当时儿子比较小,还说孩子太小,可能抓去没有什么好结果,还向当时共产党的村长托孤。二审的时候又提出这么两个情节。这就等于,二审判决尽管用的术语是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程序合法”,但是所认定的事实情节不一样,就是把那三个问题,就是一审判定认为是非常关键的,参加伪村代表,参加日伪外围组织等,换成了别的事实,然后又说是维持原判决。大致的案情就是这样。 主持人: 下面请贾律师把代理北京青年报的情况介绍一下。 贾桂茹: 关于报社这边我补充一点,二审法院认定报社这一块,并没有单独认定,主要是吴思的书构成侵权,报社就要负连带责任,详细的资料给各位嘉宾都传过,就不重复了。 主持人: 下面开始自由发言,哪一位先讲一讲。 何兵: 我是政法大学法学院的何兵,吴思的书读了几篇,第一篇是《老百姓是一个冤大头》,第二篇是《皇上也是冤大头》,我想谈的题目是《吴思也是一个冤大头》。 评价历史人物应该依据事实,事实很多都来自回忆性文章,回忆性文章是本人根据当事人的回忆未经考证,非权威性文章记载,因此利用回忆性文章进行再创造就应该核实,而无证据证实吴思对所有回忆性的文章进行了考证,也就是说吴思对于材料没有证据证明他考证,这个问题的理由能不能成立? 对于历史学家,我是这样想的:历史学家陈述历史,就相当于瓦工在造楼,那么历史学家用各种各样的史料奠基,例如回忆录。瓦工需要用砖头水泥,一个瓦工在选材的时候,有谨慎的义务,也就是说尽可能将适当的砖头放在适当的位置,问题是如果砖头内在质量有问题,比如说砖头内部有气孔,瓦工应当负责吗?这就是本案的核心,我认为当然不应该负责。因为法律不可能要求瓦工敲碎每一块砖头检查里面有没有气孔,因为敲碎每一块砖头就造就一大堆废料;同样历史学家应该检查史料,但是如果发现瑕疵,历史学家应不应该承担责任?我认为不应该。因为核对问题出现问题,比如说用材料核对材料,这个材料出现问题用那个材料,这是无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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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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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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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卫方 | 68449 | 415 】 |
| 【苏力 | 62529 | 296 】 |
| 【郭国汀 | 51240 | 202 】 |
| 【姜明安 | 49746 | 237 】 |
| 【刘剑文 | 46848 | 202 】 |
| 【沈岿 | 40523 | 101 】 |
| 【陈兴良 | 39577 | 1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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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前红 | 28419 | 85 】 |
| 【董华春 | 26073 | 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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