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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卖淫嫖娼现象的思考
    【 作者·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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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卖淫嫖娼现象的思考

    张 成


    (广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治安系 广州510440)



    [摘要]卖淫嫖娼现象,是我国改革开放后整治的重点,公安部门不断惩治、打击,但收效甚微,专项行动过后,性服务业又“蓬勃”发展。这些都使我们不得不对卖淫嫖娼现象进行思考。在现阶段的中国,卖淫嫖娼现象还包括以卖淫嫖娼为中心内容的其他伴生物,已经形成了不同层次、供给不同需求的颇具规模的“地下性产业”。从不同于社会常识形态的角度出发,卖淫嫖娼现象实质上是一种“灵肉分离”,人们对卖淫嫖娼的态度取决于对待灵肉分离的态度。而处在这种现象之中的“从业者”,即卖淫者的身份和性质,是与一般的雇佣劳动者毫无异处的。因此,在理性分析后,对卖淫者,我们不该采取深恶痛绝的打击方式,试图彻底根除它,当务之急是要宽容地对待她(他)们,不要损害她(他)们的尊严,防止扩大打击面,更加合理有效地查获和处理卖淫嫖娼者.



    [关键词] 卖淫嫖娼现象 卖淫嫖娼的实质 卖淫者 卖淫嫖娼现象的治理与控制



    卖淫嫖娼现象,在我国已不能用“死灰复燃”来形容了,众所周知它正在以一种极快的速度发展。所以我们所采取的“扫黄”政策也不仅仅就卖淫嫖娼这一单一行为,还涉及到“三陪”、“制黄贩黄”等伴生产物。卖淫嫖娼现象,在现阶段的中国,它虽然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但它的违法性是不容置疑的。至于它是否具有实际存在的社会危害性,却是值得商榷的事。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社会现象无论存在于什么时代都是丑陋的。要想合理、有效地预防、制止、打击这种现象,需要对卖淫嫖娼现象已发展到何种程度有正确的认识,更需要对卖淫嫖娼的从业者本身有正确的认识。这不仅仅要求我们理性地认识,更要求有足够的勇气来面对。

    一、卖淫嫖娼的实质

    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他们都循规蹈矩地生活在既定的性秩序中,先爱后婚,在家庭中进行合法的性生活,再进行生育和传宗接代,这几乎是生活的定式。但工业化社会的发展,冲击着以往一切被人们认为是美好的情感,这些情感包括推崇和寻求爱情、自尊、人格完整这样一些精神事物。经过这样的冲击,“今天再也没有人怀疑‘性’能否脱离‘爱’而独立存在的问题了”(1)。这里的“性”“爱”分离用“灵肉分离”则更为贴切。“强奸”是一种灵肉分离,“性贿赂”是一种灵肉分离,“卖淫嫖娼”也同样如此。在西方中世纪大行其道的肉体禁欲主义,它也可以证明“人其实完全可以做到灵肉分离,而且只要不强迫别人,那么就对社会无害”(2)。问题在于,“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他们所怀疑的,实际上是爱与性相脱离的合法与合理问题”(3)。归根到底,卖淫嫖娼的实质是这种活动过程中所必须的或必然产生的灵肉分离。而人们是否接受性与钱的交换,取决于人们对侍“灵肉分离”的态度。

    在这里笔者不想就态度的来源问题进行讨论,因为这是一个极度尖端的领域,潘绥铭教授也承认这里的障碍在于缺乏一种适用的研究方法(4)。

    但不是思考就这样终止了,从另外的角度思考,这才刚刚开始。

    二、全面考察、分析卖淫嫖娼现象

    卖淫嫖娼就其定义而言,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不特定男女双方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行为是卖淫嫖娼行为的行为构成要件(5)。依照这个定义,“三陪”,色情服务业制黄、贩黄及组织、容留、引诱、强迫妇女卖淫就不能列入到其中。但是作为“社会丑恶现象”、作为“扫黄”的对象,这种卖淫嫖娼现象只是所有相关现象当中比较重要的一种。如果不把其它相关现象纳入到考察、分析的视野中来,就难以对卖淫嫖娼现象做一个全面而客观的认识。

    (一)卖淫嫖娼者的数量

    据公安部门统计,1984年全国查处卖淫嫖娼人员12281人次,到1989年突破10万,1991年突破20万人次。从1984年到1991年,累计查处62万人次。到1992年增加到25万人次,1993年是24.6万人次(6)。1995年1——5月,全国共查处11.3万人次;在1996年4月开始的“严打”中,查获14.2万人次(7)。如果从1994年到1997年的全年查处人次持平,仍然是每年25万人次的话,那么从1984到1997年,全国就累计查处过212万人次(8)。

    据?扫黄·神圣的使命?这样具有权威性的书分析,1991年前后的“查处率”是25%——30%之间。而据人民大学潘绥铭教授的问卷调查,有过卖淫嫖娼行为的人,至少会在官方数字的10倍以上(9)。

    我们可以从数字上看出,卖淫嫖娼决非是“沉渣泛起”,而是达到了惊人的程度。

    (二)卖淫嫖娼现象的层次分流

    在整个卖淫嫖娼现象系统中已经形成了分流和不同的层次。从卖淫女的角度看,已有二奶(与纳妾、傍大款或事实婚姻不同)、包娼、“出台”的陪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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