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作 者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共享大众传播资源——解读我国社会法的有关规定(下)
    【 作者·宋小卫 】

    查看宋小卫文集        我要投稿
      帮助
     


                             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共享大众传播资源
                ——解读我国社会法的有关规定(下)
                      宋小卫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
      我国有3.7亿未成年人,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审议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旨在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专门法律。该法确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明确了国家机关、社会、学校、家庭和成年公民等主体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应尽义务,同时也规定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从而将涉及面广、内容繁多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未成年人在其成长过程中需要的保护是多方面的。除了家庭监护和扶养、学校教育等因素以外,未成年人所接触、交往的社会文化环境对其健康发展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第25条分别对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精神产品,禁止有害其身心健康的不良出版物作了专门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上述规定中列举的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都属于大众媒体,而图书、报刊等出版物,则是大众传播的精神产品。以此而论,可以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这两条规定,实际蕴涵了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媒介消费需要的照顾和保护。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国家应当鼓励大众媒体等文化和传播组织以及所有具备精神文化创造、生产和传播能力的公民,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所谓"鼓励",可以采取各种方式,比如主管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布置任务、发表指示,对某些节目或作品的创作给予即时性、示范性的鼓励、支持或表彰,设置国家奖项、设立基金会,制定各种扶持政策等等。规定中所要求的"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就是要满足未成年人对精神产品的特定需求。一是内容要积极进步、健康向上,其次是形式上要适合未成年人的视听阅读兴趣和口味,再有就是数量上的满足,要为未成年人提供足够的精神产品。未成年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价格如果订得太高,势必缩减了一部分未成年人可以享用的精神文化资源,但是,"出版部门毕竟是一个独立的经济部门,价格低必然会使其出版工作难以为继。为了我们国家的未来,民族的未来,出版部门承担一定的负担是值得的。国家对于这样的出版部门,应当予以扶持,使其能够生存下来,并得到发展。"(1)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保障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权益,一方面要求国家和社会积极创造条件,为未成年人提供各种有益的精神产品,另一方面,对那些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印刷和电子出版物,则需要国家立法予以限制、禁止和排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凡是含有"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未成年人不宜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传播。
      令人关注的是,我国于1999年颁布的另一部关于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又进一步扩充、发展和强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的内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继《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我国又一部旨在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法律。该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对进一步引导、推动全社会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资料的误导和戕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门用了3个条文分别对出版物的出版、传播以及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播放作了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相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上述规定显然更加全面,也更有力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重点是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播含有淫秽、暴力、凶杀、恐怖内容的出版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首先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30条)这就将防范的范围,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禁止传播"延展到"不得含有",从对传播行为的约束延展到对出版物制作、出版行为的约束和对出版物内容的规制。因为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内容"的出版物,是向未成年人传播此类不良出版物的"上游行为";先有出版,而后才会有出版物的传播,出现了未成年人不宜的内容,就可能产生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危害。如果只禁止不良出版物的传播而"放过"不良出版物的出版这一"上游行为",法律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便存在某种不完全性,这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修改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部门规章
    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本文收集自互联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我要正义网免费传播。如有不妥请来信 support@51zy.cn 指正,我们将予以删除。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