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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修正案·法律修改和法律废止
    【 作者·李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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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修正案是在立法过程中,采用何种技术与程序对已经提出的有关法案进行修改和调整的过程。这个过程对程序与技术提出了精巧合理的要求。法律修改与法律废止都是法律实施以后,由于主客观的情势变更,导致对已生效的法律进行调整。这种调整必须按照一定之规进行。立法修正、法律修改和法律废止虽然发生在"立法行为"(Legislative Behaviors)的不同阶段 ,但是它们的程序原理和技术要求有许多相同或者相似之处,将之放在一起讨论或许更有裨益。
      
      一、立法修正案
      (一)立法修正案的概念
      在多数国家的立法程序中,法案要经过立法机关会议的审议、讨论、辩论等形式,才能把大家的意见集中起来,形成相对统一的意见,为法案的通过提供必要条件。现代政治多为代议的民主政治,从立法的代议性来讲,它要求立法机关应由各区域、各方面的代表组成,通过这些代表尽可能广泛地反映民意;从立法的民主性来讲,它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反映各阶层的意愿,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至少在形式上成为人民意志的共同体现。因此,为了使立法臻于完善。切实可行和科学完备,使立法机关对法案形成多数人的意见,就需要对法案进行严格的审议、讨论或辩论。在这个过程中,立法机关的代表势必会对已提出的法案产生不同意见,要求对之进行修正。于是,立法修正案作为立法的一部分和作为立法程序的一个辅助阶段就被众多国家所采用。
      所谓立法修正案,一般是指对进入立法程序的法案(广义的还包括其他议案)进行修正的提案,或对修正案进行再修正的提案。从本身性质来看,立法修正案是法案创制权的一种:有限制的创制权,即在某一成文法案的基础上及范围内的创制。立法修正案一般是对某一个被提出的问题发表意见,而不是要提出新的问题。立法修正案与法案之间的区别是程序性的而非实质性的。立法修正案的意义之一在于扩大了法律创制者的队伍,使得议员们不必亲自提出法案就能行使创制权。立法修正案在实践中逐步受到重视,并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例如在法国的国民议会中,近20年来立法修正案的数目迅速增加,1970年共有2260项立法修正案被提出,到了1994年,立法修正案的提案数增加到11569项。
      各国采用的修正案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两级修正,即立法修正案的提出限制在两级以内,第一级修正案是对原案的修正,第二级修正案是对第一级修正案的修正。美国等一些国家实行此制。第二类为多级修正,即立法修正案的提出不受级数的限制,可同时提出多个修正案。联合国和部分国家实行此制。第三类为折衷修正,即对法案的修正,可以采用第一类方法,也可以采用第二类方法,但在同一次会议中只能采用同一种方法。
      立法修正案与法律修正案有所不同。法律修正案通常是指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对已生效的法律进行变更、删除或补充的提案。立法修正案与法律修正案的主要区别在于:立法修正案的修正对象是立法机关接受的法案(广义的还包括其他议案)和某些修正案、替代案;法律修正案的修正对象是已生效的法律(广义的)。在法律形式上,立法修正案被通过之后,往往与原法案合并,表现为一体的法律形式,法律修正案通过之后,既可以通过补充、删除、变更原法律的某些部分而与之合并,成为该法律本身的组成部分,也可以作为该法律的附属部分而存在。从性质上看,立法修正案是对未来事项进行预测的修正,其提案基础未经法律实施的实践检验,而是从以往的经验中产生的要求,具有相对的主观性,其立法效果也是推测性的;法律修正案以既有事实为基础,根据法律实施及环境变迁的现实情况做出修正,因此法律修正提案的基础以实践性为主,其立法效果则具有相对的现实性。所以,立法修正案的提出与否及修正的程度如何,主要取决于立法者的立法水平和认识能力,同时受到立法环境(如民主立法或非民主立法等)的制约;而法律修正案的提出与否及其修正的程度如何,更多地取决于实施法律的需要,人们对这种需要的认识和理解要用于相对次要的地位。当然,也不可一概而论。当客观上需要对法律予以修正而人们又一时没有认识到这种要求时,立法者的认识及理解就是主要的决定因素了。换言之,立法修正案是一种事前修正,或者叫做设计中的修正,它是针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法案所进行的修正;法律修正案是一种事后修正,或者叫做实施中的修正,它是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所进行的修正。
      (二)提出立法修正案的时机
      立法修正案的提案权是立法提案权的自然延伸,享有立法提案权者,通常均享有立法修正案的提案权。在各国,不仅议员(代表)个人可以提出立法修正案,而且政府亦可通过其议员提出立法修正案,在有的国家,政府甚至可以直接提出立法修正案。
      从总体来看,提出立法修正案应始于法案进入立法程序之后,即法案被立法机关接受或法案进入第一读阶段,终于法案表决生效之前。但提案人在什么时候可以提出立法修正案,各国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据世界议会联盟对83个国家的统计比较,各国对提出立法修正案时机的规定或做法主要有下述几种。
      1、在立法程序的任何阶段均得提出立法修正案。在世界83个国家中,有16个国家做了如是规定。例如,比利时规定,议员在立法程序的任何阶段都有权提出修正案。扎伊尔规定,立法程序的每个阶段都可以提出修正案。其他如瑞典、波兰、摩纳哥、肯尼亚、约旦、意大利、加蓬、古巴、科摩罗、保加利亚等一些国家也实行此制。
      2、在法案进入委员会和院会阶段时,得提出立法修正案。在世界83个国家中,有19个国家实行这种制度。例如,喀麦隆规定,提案人有权在委员会和院会阶段提出修正案。刚果全国人民议会规定,只能在委员会阶段和院会阶段提出修正案。在日本,参众两院的委员会阶段和院会阶段均可提出修正案。在奥地利、佛得角、埃及、印度尼西亚、科威特、墨西哥、罗马尼亚、塞内加尔、斯里兰卡、突尼斯、美国、瓦努阿图等一些国家,实行的也是这种制度。
      3、法案在委员会阶段或委员会报告阶段时,得提出立法修正案。澳大利亚规定,提案人得在委员会进行第二、第三读阶段提出修正案;在委员会向院会报告阶段,也能向众议院提出修正案。加拿大规定,议员有权在委员会阶段和报告阶段就原法案的具体修改提出修正案。斐济规定,只得在委员会阶段提出立法修正案。据世界议会联盟统计,在世界83个国家中,有马来西亚、马尔他、毛里求斯、荷兰、新西兰、圣文森特、南非、泰国、乌干达、赞比亚等14个国家实行这种制度。
      4、只能在立法机关举行大会时,才得提出立法修正案。世界上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较少,只有中国、黎巴嫩等少数几个国家实行此制。
      5、在第一读程序(前、中、后)的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立法修正案。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程序适用"读会"制度。按世界议会联盟的划分,读会制度分为:"一读会制"--直接审查和讨论法案的制度。"两读会制"--第一读,法案在波否决或提交委员会前,对法案的一般原则进行讨论,第二读,在对法案进行最后表决前,详细审查法案的条款。"三读会制"--第一读,宣读法案题目,介绍法案的一般原则;第二读,详细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法案的条款;第三读,最后考虑法案的一般原则,通过法案。在世界83个国家中,有5个国家规定可在第一读程序开始前、进行中或完成后提出立法修正案。例如,以色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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