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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合法原则与行政立法
    【 作者·李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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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合法原则
       
      依法行政首要的和必然的要求是行政合法。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或者不合乎法律的要求,则依法行政就不能实现或难以实现。行政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这既是一个理念问题,也是一个制度和行为问题。在某种政治或法律理念的支配下,通过法律制度的运作,而对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做出法律上的评价和认定,从而监督和保证行政合法进行。只有做到了行政合法,依法行政才能具有可靠的基础。
      (一)行政合法的理念
      政治哲学思想和法哲学理论对行政合法与否的解释和判断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不同的哲学理念对行政合法关注的侧重点不尽相同,因此做出的解释和评判往往相异其趣。西方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理念对政府行政所做的法律评判,通常因其学派的方法论以及对法的解释的不同而有异,主要区分为三大派,即:
      第一,着重从价值上对行政行为合法与否进行评判的自然法理念;
      第二,强调从法律形式和法律规范上对行政行为合法与否进行评判的实证法理念;
      第三,主张从社会目的、社会作用和社会实效上对行政行为合法与否进行评判的社会法理念。
      这三种理念对行政合法的认知,分别强调了行政行为在价值、规范和事实三个方面的合法性。了解这些观点,对我们从理念的高度认识并分析行政合法具有重要意义。
      1、自然法理念中的行政合法
      自然法理念以自然法(主要指道德)为评价尺度,强调理性、正义、公平、自由等内在价值,认为一切符合理性、正义要求的行为,才是合乎法律的行为,才能从法律上对行为给予肯定的积极的评价。自然法理念由来已久,从古希腊思想家开始,就奠定了自然法的思想基础。到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然法理念成为限制专制王权,建立立法、行政、司法分权体制的理论依据。这种理论对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英国的政治哲学家哈林顿(1611-1677年)在《大洋国》一书中阐述了他的法治思想下的行政合法观。哈林顿认为,每一个政府的基础或中心就是它的基本法律。基本法是政府的权威所系,执法的行政机构必须服从,否则共和国就会解体。也就是说,行政官员的手既然是执行法律的力量,那么行政官员的心就必须向人民负责,保证他行政时是按照法律行事的。 应当说,近代自然法理念的真正代表之一是英国的另一位思想家洛克(1632-1704年)。洛克认为,人人都应当遵守作为理性的自然法,政府行使权力要符合为社会谋幸福的自然法的要求,"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幸福,因而不应当是专断的和凭一时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 最终应符合自然法的要求。洛克所说的政府行使权力应符合自然法,就是要符合理性的原则和价值。自然法的效力高于制定法是自然法理念中的一个古老概念,运用在评价行政合法方面,自然法的评价必然是最高的和最后的评价。法国的马布里(1709-1785年)认为,理性是人民和国王的最高法官,国家规定的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理性原则,如果某一个政府实行了不公正的法律或有害措施,使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受到损害,每个公民都有权要求更换这个政府。
      自然法理念进入19世纪后曾走向衰落,但到20世纪初,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又开始复兴。自然法理念在西方的复兴,主要是对法西斯野蛮践踏人性的反拨。法西斯利用法律的授权,取得合法的司法、行政、军事等权力,并利用这种合法权力实行法西斯专政。针对这种现状,人们提出要用一种更高的准则来评价权力与行为的合法性,这种更高的准则就是自然法理念所倡导的理性与正义准则。
      荷兰莱顿大学的克拉勃(1857-1936年)法学教授在其《近代国家概念》一书中指出,国家的职能在于发现何种社会规则符合人民的正义理想,从而赋予它们以法律效力。法律不仅对公民有约束力,而且对政府也有约束力。没有任何统治者或任何其他人能够置身于法律之上,因为法律只是正义的具体体现,而正义有其客观的和永恒的存在,并不依人类的意志或命令而存在。政府的权威寓于法律的权威,只有政府的行为符合法律,它才有要求人民服从的合法权力。
      西方复兴自然法理念代表之一的法国的马利旦(1882-1973年)认为,人类虽然受制于人类法,但是还必须服从一项更好的诫律,这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政府行动的准则,是行为正当与否的分界线,是有关人的行动的理想秩序,是行动合适与不合适、正当与不正当的一个分水岭。用这种观点来检验行政行为,评判其合法与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自然法理念中,自然法是评价行政行为合法与非法的最终尺度;法官可以根据他本人具有的向然法理性知识,宣布任何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哪里有政府官员的活动,哪里就可能出现专断的决定,因此,自然法是使每个人对政府专断行为进行防范的充分保证。对自然法理念复兴做出贡献的还有比利时法学家达班(1931- )、美国法理学教授富勒(1902-1978年)、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1921- )、美国法理学教授德沃金(1931- )等,他们都从不同的角度直接或间接地指出了自然法作为正义、理性或道德规则对行为合法与否的最高评价作用,强调自然法是政府和其他主体实施行为时应当考虑或遵守的高于实在法的根本准则。
      2、实证法理念中的行政合法
      实证法理念主张用实证的方法研究法律,实际上是如何将法自身和法应当怎样二者区分开来,着重分析法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寻求可行的法;否认道德判断有可能建立在观察和理性证明的基础上。
      实证主义作为一种哲学的意识形态是法国哲学家首创的。这种哲学理论的基本观点是:1、一切关于事实的知识都以经验的实证材料为依据;2、在事实的领城之外,则是逻辑和纯数学的知识,也就是关于观念关系或纯形式的科学。英国哲学家休谟(1711-1776年)指出,人类钻研知识的领域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实的领域,只关心事情的真相是怎么样,它的命题不是真的便是假的,此外的知识领域则属于应然的范畴,即事情应该怎么样。实证法理念主张,要把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分离,存在的只有实在法而没有"自然法"。
      法是怎样是一回事,法的善恶又是另一回事,从这种基本理念和立场出发,美籍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逊(1881-1973年)以他的纯粹法学理论来分析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在凯尔逊看来,行政是一般规范(立法权力所创立的宪法与法律)的执行,一般规范存在于法律秩序中,法律秩序是规范体系存在的外在形式,每一项政府条例或法令必须以符合一项法规为其合法性的依据,一项法规的合法性决定于它能否符合宪法的相应规定,宪法又必须符合立于法律秩序顶端的基本规范。凯尔逊认为,无论是新的基本规范或者任何其他规范,都不是出于它的内容而获得合法性的。规范是合法的,因为它是被假设为合法的,没有这一假设就没有人类行为能够被说成是合法行为。政府的基本属性是合法性,它的权威只有在这样一个限度内才是合法的和有约束力的,即它要遵照那些构成法律秩序的规范行事。政府行为只要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就是合法的行为。
      英国法理学教授哈特(1907- )虽然是一个实证主义法学家,但他却有向自然法理念靠拢的倾向,表现在对行政合法的看法上,他主张应采用广义的法律概念来评价行政行为,即良法和恶法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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