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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今起施行 六大突破解决税收征管重大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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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今起施行 六大突破解决税收征管重大难点
      
     
     
     
     
     
      
       
     
     
        
         

     关系到每个纳税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将从15日起施行。与以往相比,实施细则实现了六大突破,解决了税收征管工作中长期存在的一些未能解决的重大难点问题,为实施税收有效征管铺平了道路。

      在加强税法刚性、强化税收征管措施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方面实现了突破

      实施细则在立法上加强了税法的刚性,同时对具体的税收执法措施进一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减少了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在实施细则中,税法的刚性通过大量的、具体的、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体现出来。

      首先,实施细则进一步严密和理顺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主要突破是:税务机关对依法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有权对其依法拍卖、变卖;有权依法确定其价值;有权对价值超过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财产进行整体扣押、查封;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明确了保管责任等。

      其次,进一步明确了关联企业的有关规定。第53条对预约定价制度的规定,借鉴了20世纪90年代初国际上为解决转让定价税收管理而积极推行的一种管理制度,突破了传统的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事后审计的模式,而变为事前审计,既方便了税收执法又减少了纳税人有不同意见时进行举证的困难,便于纳税人接受。

      再次,进一步明确了税收连带责任、纳税人清算等。实施细则第49条第2款明确了发包人、出租人的连带责任;第50条规定了纳税人清算前的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参加清算工作制度;通过第74条离境清税制度、第76条欠税公告制度、第77条对纳税人处理资产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欠税额的具体规定,加强了对欠税的管理。

      在规范税收执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实现了突破

      实施细则对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融入到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

      实施细则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实现了突破。主要表现在:一是从便于纳税人生产经营的角度,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二是从便于纳税人办理申报和纳税的角度,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等申报纳税方式。三是从便于保护纳税人基本的生存权利的角度,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四是从便于纳税人举证和接受税务机关的定价原则的角度,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的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五是从鼓励纳税人诚信纳税的角度,实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制度,第48条规定了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并建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明确了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征管信息资源,健全完善诚信纳税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做好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为建立税收信用体系提供了法规依据,体现了对诚信纳税人的应有尊重。

      在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方面实现了突破

      完善的税收立法是规范税收执法的基础和保障,为构建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作为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明确了与行政规章之间的关系,为建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级分明、互相配套的法律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实现了构建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的突破。由于税收征管的业务量大、复杂程度高、涉及面广,只靠征管法和实施细则不能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必须有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制度、办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由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22个制度办法,为制定必要的规章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起到了规范税收规章立法工作的作用。

      在税收主体方面实现了突破

      长期以来对征税主体、纳税主体以及税务机关作为税收执法主体的执法权不够明确,造成了税收征管实际工作的不便,实施细则在征管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主体以及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权。

      首先,在执法主体上实现了突破。实施细则明确了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其次,在纳税主体上实现了突破。实施细则明确了承包人、承租人能够成为纳税人,成功地解决了承包人、承租人不是市场主体,能否作为纳税主体的这样一个长期以来在征管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在加强税源监控、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创造良好税收环境方面实现了突破

      在税务登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税务登记代码是一个大问题,关系到纳税户数的确定、部门之间的配合、信息传递和共享、税源监控等各个方面。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国税管理的纳税户与地税管理的纳税户在确定税务登记代码时标准不一致,导致了国税管理的纳税户数与地税管理的纳税户数,在逻辑关系上不吻合的问题。实施细则第10条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收征管法只是规定了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这四类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问题,对其他取得应税收入、应税财产以及发生的应税行为的纳税人税务登记问题和扣缴义务人办理登记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在15日实施的实施细则中这一问题得到了解决。

      在科技加管理方面实现了突破

      实施细则注重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信息化,贯彻“科技加管理”的理念,在税收征管的制度、措施、手段、程序等的规定上,不仅体现了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的要求,同时,更加注重信息化、现代化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强调要运用信息化、现代化的手段,管理税收,如:第4条从行政法规的级次明确了税收征管信息化、现代化的改革方向及其落实方式。第28条明确了税务机关运用税控装置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税源管理。第40条促进了税务机关推行多种税收缴纳方式。第38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实行多种征收方式。

      转自:《法制日报》  记者 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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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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