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我国现行法律中,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土地管理法也对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作了原则性规定。
但上述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之中,既不系统,也不全面,对保护不动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益都不利。
民法草案在物权法部分明确规定,不动产应当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草案同时对不动产的登记程序和权利人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应当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相应的权益也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但有一个例外,就是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可以不登记。
草案还特别规定: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动产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也要登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说,目前我国办理各种登记的机构主要有土地、房产、农业、林业、工商等。在草案起草过程中,有的部门和专家认为,应当统一登记机关。考虑到统一登记的问题较为复杂,涉及到我国多年来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涉及到是否修改现行的不少单行法律的规定,为此,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构办理。草案在审议过程中对此将如何作出进一步修改,还有待研究。
对不动产所有人在登记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问题,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是权利人及其物权内容的依据;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认为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将异议记载于登记簿;异议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该异议登记无效;异议登记后,记载于登记簿的权利人在异议登记期间不得处分该不动产;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草案还规定了登记机关的责任:因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不动产登记簿错误记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转自:《法制日报》记者 吴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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