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民商法博士姚欢庆24日谈到我国是否应该专门制定反“性骚扰法”时表示,根据中国的现实情况,当前对于性骚扰问题不是立法而是归置问题。
他说,第一,从世界各国看,还没有为反性骚扰立法的先例;第二,即使立法,如何在法律中对性骚扰问题进行规范?举证责任需不需要特别加以规定?性骚扰具体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列举等,这一系列问题以现有的立法技术是无法解决的,未来的立法技术能不能解决恐怕也会成为一个问题。
姚欢庆说,从我国现实情况看,性骚扰问题近几年被广泛提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女性在求职时受到用人单位歧视,或者工作中没有满足上司某些性方面要求而被迫辞职后才暴露出来。因此,现阶段对反性骚扰问题进行立法的基础似乎还不太成熟。
他介绍说,“性骚扰”名词的出现才20多年,目前国外对性骚扰问题规范,更多的也是从就业角度来考虑的。例如,如何在公共场所更好地保护雇员身心健康,教育过程怎样保证学生有一个好的接受环境。而这些恰恰是我国现阶段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我国现阶段对性骚扰问题不是立法,而是归置问题,即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体系内找到更好解决性骚扰问题的法律依据。”姚欢庆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马强补充说,在美国或者欧洲国家,如果企业上司对员工实施性骚扰,最后责任承担时,不但企业上司本人要承担责任,企业也要承担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讲,这会使整个企业对自己员工的监控、管制加强。学校也是这个道理,如果责任主体不仅仅局限于某个老师,而是扩大到学校,学校必然就会对自己教职员工的职业操守等方面归置更严格一些。
马强建议,目前情况下,我国对于性骚扰问题是不是也可以通过修改、完善《劳动法》,完善职工的劳动合同来解决性骚扰问题。比如在《劳动法》当中新增条文,要求雇主或者是用人单位必须提供一个使员工身心良好的环境;学校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特定行业,也可以在《教师法》以及其他教育方面的法律中完善一些维护学校环境的规定。又比如在即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加入涉及反对性别歧视、为女性提供良好就业环境等内容,这就可以为反性骚扰提供更多的法律依据。(完)
转子:《新华网》(记者 李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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