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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专家就“性骚扰”及涉及的法律问题在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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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专家就“性骚扰”及涉及的法律问题在线交流
      
     
     
     
     
     
      
       
     
     
        
         

     

    文字直播
    · [新华网报道]:嘉宾已经到达新华网多媒体演播室,访谈将准时在13:00开始,敬请各位网友关注。 (12:52) 
    · [新华网报道]:请网友点击这里继续在论坛提问>>> (12:55) 
    · [主持人]:网友朋友,中午好。欢迎点击新华访谈。最近国内有几起涉及性骚扰的法律纠纷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另外,有的媒体也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准备新增加性骚扰方面的规定。近一时期,性骚扰已经成为大家讨论的话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民商法博士姚欢庆先生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研究室副主任、民商法博士马强,他们一同来到我们的演播室,就这个问题与广大网民做一个交流。 (13:04) 
    ·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一谈到性骚扰问题,首先大家就会触及到一个定性和标准问题,有人认为性骚扰只是一个道德问题,但是也有人认为它是一个法律问题。您二位都是民商法方面的博士,但是目前我们国家好象还没有一部民法典,也没有对性骚扰作出很具体、很详细的法律规定,您二位认为性骚扰问题如何界定? (13:04) 
    · [姚欢庆]:对于性骚扰问题,比如现在有很多人认为,对它的定义就是以权力为前提或者是有一个欺凌、胁迫的前提。将来要立法也会涉及到对这个问题的定义问题。我个人倾向,对性骚扰从定义角度来讲,很难有一个具体的概括性的定义,更多的可能就是对他人的一种人身尊严侵犯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讲,如果从人格尊严、人身尊严侵犯的问题来讲,现有的法律体系我个人认为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的。 (13:06) 
    · [姚欢庆]:恰恰正因为这一点,未来妇女权益法要新增加对性骚扰的规范问题,第一,性骚扰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不可能把这个概念引入到妇女权益法里面去。对于性骚扰问题,有人说只是对妇女的问题,其实不是这么回事,比如同性恋的性骚扰算不算性骚扰?我认为也是,实际上性骚扰就是对人格尊严侵犯的问题。第一,凡是到涉及到性的问题,不管是同性还是异性,涉及到违反他人意志,还没有达到强奸等方面的,都可以列入到性骚扰的范畴。性骚扰首先是一个道德范畴问题,如果达到法律可以管制的时候,它也属于法律上的问题。 (13:07) 
    · [姚欢庆]:也就是说,既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也就是说道德是一个底线,在往上达到一个层次就会变成一个法律问题。我个人倾向,对于性骚扰不能说有一次就一定要怎么着,更多的是对他的人格尊严形成严重的精神打击,才能转化为民法上对人格尊严构成严重侵犯的问题,这个时候才会上升到法律的问题。 (13:08) 
    · [马强]:谈到性骚扰案件不能不回顾一下性骚扰问题的产生。性骚扰1974年出现在美国,美国法学家麦金农女士受理一起一个女员工受到上级性挑逗而辞职的案件。在那次案件当中,这位女士是由于个人原因辞掉这份工作的,按照美国法律,由于个人原因辞职不能得到社会救济。麦金农女士认为她个人辞职是因为她受到上级不公正待遇。既然起诉,在法律上必须对这种行为有一个定性,在当时法律上没有办法定性,她提出来性骚扰。 (13:10) 
    · [马强]:1974年性骚扰名词出现,到现在20多年,在国外有一些立法,但是对于性骚扰的定义很少有一个抽象和理性的定义,都是描述性的,比如说女性在公共场所、就业场所和学校里边受到性挑逗等等,这也就反映出对性骚扰下一个法律定义是很难的。我们国家正在启动妇女权益法可能对性骚扰问题进行立法,对于这个概念,我们是不是可以做这样一个定位,从美国最先在性别歧视法当中提出性骚扰的问题,一直到现在欧盟也准备起草一个保护女性公平待遇的法案。 (13:11) 
    · [马强]:从这样现象来看,20多年来,性骚扰始终没被在法律上定位,这个问题可能因为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中国要从法律上定义,对性骚扰是不是做一个广义和狭义上的界定。从广义上来讲,性骚扰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对女性的一些性攻击,比如强奸和一些猥亵妇女的手段。从另一方面来讲,可能就是对女性的一些不礼貌或者是性挑逗的行为。我们今天谈论的可能也是后一层面的性骚扰。 (13:11) 
    · [BILL999]:如果定罪,取证是关键的一环,对性骚扰怎么样取证?什么样的证据到法庭上才有效?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性骚扰发生往往是在特殊隐蔽的场合,而且绝大多数都是两个对立方单独相处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您认为从法院审理案件的角度来看,最大的矛盾也是取证困难的问题。您作为法官对此有什么看法? (13:16) 
    · [马强]:我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谈谈这个问题。现在民法通则里也规定谁主张谁取证。性骚扰没有规定纳入民法特殊侵权行为,现在受害者在举证上还得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西安也有发生一起女员工上诉上级性骚扰。由于性骚扰多数表现为语言和行为对异性的挑逗,所以在举证方面确实存在困难。但是有一种是通过网上电子邮件进行性骚扰,举证没有问题。 (13:17) 
    · [马强]:其他的,通过电话或者是在秘密的空间,对两人存在的事实骚扰进行举证,现行法律是无法解决的。在这里我也提醒大家,欧盟正在启动立法的草案,他们准备采取举证人倒置的立法手段,就是被告除非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否则受到法律制裁。就现行法律规定来讲,受害人举证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来为了保护受害人,不妨考虑使用举证人倒置。 (13:19) 
    · [主持人]:姚博士,您刚才说性骚扰不是一个法律术语,现在大家比较共识的性骚扰的现象大多数是强加的性要求、身体的触摸、言语的挑逗等等现象。很多网民也谈到一些现象,您从法律上看是不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对女性的性骚扰,比如说讲黄色笑话、发黄色短信以及其他方式,您认为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 (13:19) 
    · [姚欢庆]:如果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是有可能的,关键是看具体情形。人在这个社会中生活,肯定会面对很多不愉快,不一定把每件小事情都上升到法律的角度。偶尔遇到一个黄色笑话,可能是对你构成某种程度上的性骚扰,但是不能构成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如果说我每天都给你发,不停的给你发,然后告诉你以后你不要再给我发了,你还是再给我发,这种就完全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就是已经对他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侵害。 (13:20) 
    · [姚欢庆]:这里面有一个程度的问题,而程度的问题更多是取决于社会公众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如果诉讼到法院,涉及到法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在实践里面,恰恰在这方面有争议,所以我们要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但实际上我们可以想清楚一点,即使立了法也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比如程度的问题,比如哪一些小动作构成性骚扰,你觉得立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吗?不可能的事情。 (13:21) 
    · [姚欢庆]:包括欧盟的立法,包括香港的立法,更多程度是保护平等待遇的问题,而不是专门用来解决性骚扰的问题。香港的性别歧视法、反性别歧视法根本问题还是解决性别歧视的问题,而不是解决性骚扰的问题,性骚扰只是里面涉及到的其中一个问题,也不可能列举,也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地点和条件来确定的。 (13:21) 
    · [主持人]:现在认定性骚扰肯定要谈到一个标准,比如在西方认为很平常的接吻、抚摸,在我国很多女性就无法忍受,认为是性骚扰。比如在国内不同性格、不同思想观念的女性对这个反映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比如一些男性的小动作,拍拍手,拍拍肩等,有人认为是关系融洽的表现,有人认为是性骚扰。 (13:22) 
    · [新华3000]:公共场所的性感行为是不是对公众,尤其是儿童是性骚扰?女性穿得很暴露到一些场所,在大学宿舍里,女性穿的很暴露到男生宿舍里,是不是对男性的性骚扰,对这个问题您是怎么看的? (13:22) 
    · [姚欢庆]:对这种案子的判断肯定一定是主观标准加上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就是社会一般人的认为,主观标准就是个人对这个事件的认识。比如有个女性很保守,即使是老外有这样的拥抱、接吻正常的礼仪,第一次我们不懂,不知道可以接受。但是当这个人拥抱了这个女孩以后,女孩说你下次别这样,我不接受,如果你以后每次见了面还这样,毫无疑问构成性骚扰。 (13:23) 
    · [姚欢庆]:这里面一定要有一个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的结合,入乡随俗也好还是什么也好,都要照顾到当地的习俗,比如说老外有这个风俗,到这个地方就可以豁免,没有这样的事情。在公共场所,女性穿的比较暴露对儿童是不是构成性骚扰,我个人倾向不构成。对于性骚扰,一定要强调主体的特定性,如果面向一个非常大的公众,我觉得这不是一个性骚扰的问题,如果她比较暴露,对她个人评价我们会说这个人很轻浮或者说这个人很开放,这是对她的评价问题。 (13:24) 
    · [姚欢庆]:如果要是裸奔或者是什么,就是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问题,而不是构成性骚扰的问题。我觉得性骚扰非常强调对象主体的特定性,专门对某一个人来进行,那对这个人就构成一种伤害。比如说在办公室,这个老板非常好色,可能对周围每一位女性都有这个行为的时候,他对每个女性都构成独立性骚扰的关系,这样看待会更合理一些。 (13:24) 
    · [主持人]:谁受害谁举证,因为是双方两个人之间的问题,您刚才谈到举证困难,比如说强奸,在法律上都能认定,您认为性骚扰如果从法律上如果能作出明确的界定之后,是不是在司法事件中就可以加以认定? (13:25) 
    · [马强]:前提要是存在的话,后一个结论很自然得出来。但是这个前提是永远不可能成立的。大家总把性骚扰和强奸在举证上相提并论,强奸也是属于比较隐蔽的,但是强奸虽然在精神上对受害者造成损失,同时也对异性的身体造成了损害,所以物证是可以取到的。而性骚扰主要包括用语言进行性的挑逗和一些行为,但是这种行为都是转瞬即逝的,比如说掀女性的衣服看身体什么的,这种在身体上的侵害,女性是没有办法举证的。 (13:26) 
    · [马强]:所以性骚扰更多是精神损害的,跟强奸不能相提并论。对性骚扰一定要注意概念上的定位,广义上的性骚扰包括强奸,狭义上的性骚扰就是用语言、电子邮件或者是电话的方式进行挑逗。女性在公共场合穿的暴露是不是属于性骚扰,我觉得这个有点走的远。首先有骚扰,在骚扰中又分性骚扰。性骚扰据美国和西方国家定义来讲,主要是对异性提出一些性的要求、性的行为或者具有某些特点的语言,不能说任何一种行为都认为是性骚扰。 (13:27) 
    · [马强]:某一位先生或者是某一位女士在公开场合有一些暴露行为,比如女性穿的比较少,她对其他公众没有性的要求,所以这个概念一定要搞清楚。因为女性有穿衣自由的问题,这个问题大家要注意。但是如果在特定场合暴露身体或者主观故意上有性的要求,这才能考虑性骚扰,这个一定要注意。否则社会上一般的骚扰都变成了性骚扰。 (13:27) 
    · [主持人]:在目前还没有这方面法律的情况下,如果受到性骚扰,他想维护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进行维权或者采取哪些手段? (13:28) 
    · [马强]:我们目前的现状来看,除了用法律来保护性骚扰,用别的手段,我现在想不出太好的办法。关于法律保护是这样,现在只能说在现有法的框架下,能不能这样。据我所接触的案例来看,性骚扰一般时间上都有持续性,往往上级对下级的骚扰不是一次,往往具有时间的长期性。作为受害者能不能采取隐蔽的,比如说录音录像的办法来取证。 (13:29) 
    · [马强]:因为按照最新的民事证据规则规定,现在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产生力方面,比过去有所宽松。我建议在第一次经历之后,如果你感觉你的上司或者是你的老师老是对你提出要求,第二次你私自取一些证据。如果有其他同事在更好,在其他同事在的情况下性骚扰,这种情况不是太多。取证上只能是这样,一种是自己采取私立保护,再一种就是有其他证人。 (13:29) 
    · [姚欢庆]:这个东西不是说通过立法就能解决这个问题,这一点要有深刻的认识。我看到很多报道说没有立法或者是没有相关的规定,这个问题就没有办法解决。我认为这是错误的观点。第一,法律实际上是有相应的规定,比如民法通则或者是妇女权益保护法,可能写的抽象一点,恰恰抽象,才能把很多细节纳入进来。不是说给一个性骚扰的定义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13:30) 
    · [姚欢庆]:第二,像具体的举证这一块,客观造成的结果,主观上要采取一些防护措施,不可能说因为通过立法就有一个彻底的变化,否则对双方当事人也不公平。比如说欧洲有一个举证人倒置的问题,这个未必就可取,为什么呢?现实生活里边,如果允许举证人倒置就形成大量的以这个为要挟来做很多别的事情。在实践中间,从举证角度来讲,比如说第一次没有注意到,以后就应该想到这个问题,采取适当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个时候取证就容易的多。 (13:32) 
    · [姚欢庆]:比如说我可以跟我的同事或者是姐妹说好,在这种情况下适当的帮助一下,在不知觉的情况下留下一些证据,像短信、电子邮件,电话包括语言上的挑逗都可以录音。不能说人家给了你一次性骚扰,你非得把这个事情通过诉讼的方法来解决,这是不可能的问题。 (13:34) 
    · [姚欢庆]: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必要的麻烦总是难以避免,不仅仅是性骚扰的问题,别的地方也有物质上的磕碰,不可能一出现这个问题就进行诉讼,大量的是持续性的行为,才能构成精神上的压力,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损害的问题。如果是持续性的,我相信取证的问题就不是一个特别可怕的事情,而只有一次性的、偶然性的时候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13:35) 
    · [主持人]:如果受害人想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录音举证。以前判决的一些官司包括现在起诉的一些官司,基本上都是民事赔偿,因为主要造成心理的伤害,包括人格权。但是在性骚扰的过程中,实施者实施的行为可能超过了民事的行为,比如说威胁、殴打等,已经进入到刑事层面上来了,您二位认为,如果当事人在提出民事赔偿的同时纳入到刑事上是不是更具有可操作性? (13:35) 
    · [马强]:纳入刑事是很困难的问题,刑法是罪行法定原则,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的情况下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现在性骚扰还没有成为一个法律的概念,就是还没有纳入到刑法保护范畴的情况下,寻求刑法上的保护根本没有可能。即使社会再进步50年也不可能把性骚扰规范到刑法中。 (13:36) 
    · [马强]:性骚扰可以规定为犯罪,但实际上对一级性骚扰,也就是强奸和家庭暴力,对女性的虐待,这个可以作为刑法内容,除了强奸和暴力猥亵,其他是没有纳入刑法保护的。治安管理条例有一条,耍流氓行为,不构成犯罪可以按照治安管理里来处理。目前情况下,除了民法以外,就这么两个内容。 (13:37) 
    · [姚欢庆]:还是要看具体的情节,如果采取广义的性骚扰概念,可以涉及到强奸问题,毫无疑问会受到刑法制裁。如果采取殴打,造成伤害,这个不是按照性骚扰来处理,是按照故意伤害来处理。所以针对不同的行为,针对不同的特点,如果确实构成犯罪是有相应的制裁。不可能说未来的立法里面专门对性骚扰有一个刑事犯罪,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13:39) 
    · [姚欢庆]:中国很多人认为会把这个归到立法上来,一出问题,很多人会想到为什么没有立法,其实很多问题并不是那么回事,第一,它是有规范的,关键是我们发现这个规范,理解这个规范。另外,将来变化以后,也无法实现这个结果的控制。所以在这里面,作为我们来讲,更多的应该看到这种行为能不能够为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纳入进来。经常提到的就是西安的诉讼败诉了,北京的诉讼现在还没有结束,大家觉得中国好象不管性骚扰的问题,其实不是那么回事。 (13:40) 
    · [姚欢庆]:我个人理解,我没有看过西安的判决,我要是个法官,为了确实把这个问题解决掉,在判决的说明里面把性骚扰问题谈一谈,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可以规范的,这个案子仅仅是因为证据不足败诉的。就好象我打了你一拳,这是物质损害,这个损害到法庭上举证不了的时候,不能说法律不管我打你的事情了,这是两个概念,很多人一败诉了就认为我们国家不管性骚扰的问题。当然西安的案子里面证据能不能成立,这值得探讨。这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至于说怎么解决,不是说通过立法就使得这个问题非常明朗化、非常具体化,这是不可能的。 (13:45) 
    · [主持人]:一些法学专家也同意您的观点,但还有人认为现在法律不完善,是不是法律完善之后,在实践中更好操作? (13:46) 
    · [姚欢庆]: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比如将来在妇女权益法里涉及到性骚扰的问题,大家就可以说这是有法律依据了,就像我刚才说的,性骚扰实际上除了这个问题以外还有很多其他问题,女性对男性的骚扰怎么办?是不是还专门制定一个立法。同性对同性的骚扰是不是也做一个立法?实际上恰恰在这一点无法抽象出这个概念。说我们国家专门搞一个反性骚扰法,第一,从世界各国来看还没有立法先例。 (13:46) 
    · [姚欢庆]:第二,如何规范?举证责任有没有特别的加以规定,它的具体行为如何列举,恐怕现有的立法技术,未来得立法技术能不能解决都是一个问题。这些问题我觉得社会真正关心这个问题比什么都重要。我们来关心这个问题,来宣传这个问题,让身边每一个人都知道这里面涉及到人的权利,涉及到人格尊严的问题,通过我们的媒体,通过我们的报纸,通过专家的谈话,让每一个人认识到维护自己的这种权利比什么都重要。 (13:47) 
    · [姚欢庆]:这种宣传使大家认识到对这个问题是有可以规范的地方,而不是说有这个问题我们再做一个立法,这反而出现什么问题,在立法前没有人可以诉讼。现有的法律也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恰恰给了每一个受害人权利。第一起败了,第二起败了,第三起败了,这里面涉及到更多的是证据问题,那第四个、第五个案子就能赢了。 (13:48) 
    · [主持人]:有的网民提出问题,媒体炒作会不会导致新闻审判?您认为在性骚扰这种案件过程中,作为新闻媒体来说,应该怎么把握比较合适? (13:49) 
    · [马强]: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用我们法律术语,新闻媒体在司法审判中的潜意影响问题。我想在性骚扰这个问题上,恐怕新闻炒作对法官的判决不会产生太多的影响。首先一个前提,您认定一个行为能不能构成,首先要看证据,证据没有的情况下,新闻再炒作只能算是一种材料,够不成一种证据。法官总不能说这个案子当中没有证据,而凭借新闻媒体的报道来做判决。我觉得新闻媒体对法官的判决没有多大的影响。 (13:49) 
    · [马强]:现在我担忧是舆论导向究竟想把性骚扰导向什么方面去。在国外规定性骚扰主要是解决性别歧视问题,具体化就是解决女性的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和教育环境问题。国外规定在公共场所上司对员工的性骚扰,在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性骚扰,在国外是解决一个性别歧视的问题,我们新闻媒体在报道时能不能向这方面引导,而不是大肆渲染一些跟性骚扰没有什么关系的问题。 (13:50) 
    · [主持人]:新闻炒作是不是对双方当事人造成隐私权的侵害? (13:51) 
    · [马强]:所以新闻媒体对这类问题报道一定要慎重。因为性骚扰一旦不构成,被告会不会以名誉权受到损害让新闻媒体承担责任。如果报道掌握不好度,在报道过程当中过分的渲染了受害人的某一些内容,会不会也对受害人隐私权构成侵害的问题。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新闻媒体一定要慎重。一方面是法律上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另一方面,当事人的举证又很难。所以在这方面,希望新闻媒体注意一些。 (13:52) 
    · [主持人]:通过性骚扰案件,如果往深一步引,您二位是不是觉得中国应该出现一个民法典,这样把涉及到公民民事权力的一些问题都尽快纳入到法律的范畴。 (13:52) 
    · [姚欢庆]:我个人认为,这两个问题还不是同一个层次的问题。第一,现有的民法通则里面已经涉及到人格尊严的问题,当然未来的民法典对人格的保护会更进一步加强,对人格权的细化会更进一步加强。但是民法典不会就性骚扰的问题专门在某一个条文当中涉及到,这是不可能的,主要还是抽象化的角度来保护。恰恰是这样,才是民法典应该有的一种态度,就是尽可能的留有更大的空间,给社会进行自由活动的权利,也有更大的空间留给权利人保护自己的权利。 (13:54) 
    · [姚欢庆]:其实性骚扰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最后结果认定的时候,主要是看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结合的时候,有没有给这个人造成人格尊严上的侵犯,这可能是更重要的。而这一点,没有必要在民法典里单独列出性骚扰的规定。国外对性骚扰的规范更多是就业的角度,更多的是教师对学生角度规范的,这恰恰也是对于当事人的精神伤害最大的类型。 (13:55) 
    · [姚欢庆]:人家并不是说只要有骚扰或者是性骚扰,就一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不是那么回事。而是在公共场所里面保护雇员的身心健康,在教育环境里怎么保证学生有一个好的教育环境,这才是最重要的,这也是需要我们张扬的内容。一方面加强职业的问题,另一方面就是通过法律,通过媒体的宣传,让大家认识到这个问题很重大,需要去归置它,需要去解决它。 (13:56) 
    · [主持人]:民法典的制定和性骚扰是两个问题,性骚扰更多是对人身心自由的一种侵害。我国有些学者提出将来能不能规定公民的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这位学者主张说性骚扰更多的可以通过精神自由受到伤害来保护。我的看法,将来通过民法典设一个权利保护的种类的话,规定一个自由权远比规定一个性骚扰权更好的多。性骚扰就目前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比如说通过劳动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13:59) 
    · [主持人]:比如说在劳动法当中新增一个条文,要求雇主或者是用人单位必须提供一个使其身心良好的发展环境。在德国和美国就规定由性骚扰引起的雇主的侵权责任,如果你雇佣的员工在雇主提供的场所中受到性骚扰,除非你雇主举证证明说你尽到了监管和注意的义务,否则你要承担责任。将来咱们是不是可以考虑在雇主法中有一个条文把这个问题解决掉。这样可能更实际一些。学校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特定行业,是不是可以将来在规范教师法中和学校法中进行规定,因为学生有些还是未成年人,法律是不是可以通过约束某一个特定群体的法律来规定某一个条款。 (14:02) 
    · [主持人]:大家认为这是对人的权利的侵害,经过这些积淀,而且立了法以后能解决这个问题的情况下才能立法。性骚扰从我国目前来看,也就是近几年,因为女性在求职时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或者是工作中因为没有满足上司的某些性方面的要求而转换工作或者使其被迫辞职,这都是最近几年刚刚反映出来的问题。对近几年才反映出来的问题,不成型的东西,通过立法来解决,我觉得是不是不太成熟和不太严肃。所以现在不是立法的问题,而是归置。在举证困难的情况下,教女性一些预防知识更重要。 (14:03) 
    · [姚欢庆]:从立法角度来讲,比如说签定合同里面有相应的归置,效果可能比较好。包括本身对女性的宣传可能也是比较重要,使得整个社会能够净化这方面的行为。在美国或者是欧洲的国家,比如说员工高层领导对员工性骚扰,最后责任承担的时候,不但高级主管本身要承担责任,公司也就是公司法人也要承担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讲,就会使整个公司对自己高级员工的监控、管制加强。学校也是这个道理,如果把责任主体不仅仅局限于这个老师能够扩大到学校,这样学校就必然对自己的教职员工的职业操守等方面的归置就会更严格一些。 (14:05) 
    · [主持人]: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从这个角度,您认为有什么意义? (14:05) 
    · [姚欢庆]:现在几乎各大报纸、电视台都在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在网上检索性骚扰也有大量的信息。如果抛开动机不谈,客观上宣传每个人要注重自己的人格,注重人身尊严的保护。从这个角度来讲,实际上是一种尊重人,尊重我们生活中间,把别人作为一个主体来看待的一个很重要的体现,不能因为我是上司或者是什么,就可以为所欲为,让他能够认识到这一点,将来我们的社会环境就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也会有一个更好的层次。 (14:07) 
    · [马强]:对性骚扰的报道,对中国老百姓还是一个新鲜事,在国外也就是20多年的历史。从这个角度来说有一个警示宣传的作用。如果不宣传,可能很多人不会意识到。比如用人单位招聘一个广告说女生免谈,这里面是不是就有性别歧视的问题。在这方面,通过媒体的宣传,报道真实的案例,同时引进国外的东西,既提高受害人的权利意识,也提高被告人哪些行为你是不能做的。我认为这个还是很有意义的。 (14:08) 
    · [主持人]:关于性骚扰,全国妇联已经准备修改妇女权益法,把性骚扰的内容写入法律中,将来有可能会怎么定义? (14:09) 
    · [马强]:恐怕对性骚扰下一个定义将是十分困难的。我的猜测可能今后还是要借鉴国外的体制,采取列举性或者是描述性的方式。我也注意到妇女权益法是对妇女特定保护的,它将来在规定有关性骚扰问题的时候,恐怕还会从反性别歧视这个角度去规范。就涉及到妇女在就业方面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妇女在跟男子享有平等就业的情况下以后,她在工作环境中如何对她进行保护,就是防止用人单位或者是上司对她进行侵扰的问题。我想从妇女的工作环境以及在学校受教育,对这两块可能有所规定。我个人看法恐怕还是一些具体的规定,不会是很抽象的。 (14:10) 
    · [姚欢庆]:我的观点和马强有点不同。实际上我们现在去看妇女权益保护法,恰恰在妇女权益保护法里面对性骚扰问题或者从人格尊严的角度来讲,它没有谈到,只是涉及到身体健康这方面的问题,就没有谈到精神损害的问题,就是对人格尊严,像在民法通则里面都是谈到的。 (14:15) 
    · [姚欢庆]:将来修改的时候,第一,会不会把这个漏洞补齐。同时,这里面以列举的方式,比如说涉及到性方面的东西把它放进去,再加上性别歧视的问题、就业环境的问题,是有列举的内容在里面,但更多的是非常抽象的规定,有点像,我们在网上也看到,我不知道是人大代表还是政协委员在职业医师法里面,有人就提出性骚扰的问题,就加一句话,职业医师在对女病人看病的时候不能有调戏。可能就是加这么一句话,就是对这方面利益的保护。而不是说集中一章或者一节,或者有那么几条专门规范性骚扰,我觉得这种可能性很小。 (14:22) 
    ·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非常感谢两位嘉宾作客我们的演播室。我们网友通过今天和两位嘉宾的交流,对性骚扰的问题也更加了解,本次访谈到此结束,谢谢两位嘉宾。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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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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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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