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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作者·印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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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印月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自从1848年世界上第一个较为正规的期货交易所——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诞生至今,在建立和发展一个半世纪的历程中,世界期货市场作为分散风险、发现价格的场所,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断创新发展,交易品种推陈出新,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经济功能和作用日益增强,对产业的影响越来越广泛。

    和国外成熟、完备的期货市场体系相比,中国期货市场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尚处于初期阶段。从1991年郑州第一个期货合约挂牌交易标志着中国期货市场的开端至今,经过10多年的探索、试点、清理整顿和恢复性增长,以《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为实施细则的期货市场法规框架基本确立,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三层次的市场监管体系初步形成。但我国期货市场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作为市场经济高级形式的期货交易活动仍然处在恢复性增长时期,需要市场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完善。期货市场的规范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问题,期货市场多空双方的高对抗性及期货交易的投机性大、风险性高、流动性强等基本特征要求对期货市场加强管理,而且从发达国家在期货市场运行的国际经验来看,期货市场的发展必须管理先行,加之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历史较短,经验不足,存在着许多转轨时期特殊的问题,更需要加强市场的监管力度。因此,本文将着重从宏观的角度来阐述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以期为我国期货市场法制的完善尽一份绵薄之力。

    一、期货市场发展必须管理先行——监管的必要性

    期货市场是大众参加的公共性市场,不仅受各国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还有大量投机者参与市场交易,而且期货交易要求有专门的知识,大众投资者有可能处于不利地位。如同其他市场一样,期货市场也并非完全竞争的市场,没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其自发运行必然引发过度投机、营私舞弊、操纵垄断、暴涨暴跌等市场混乱现象,从而影响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因此,建立并完善期货市场监管体系是稳定和发展期货市场、维护交易者利益的必要保证。

    (一)  期货交易的特性要求加强市场管理

    1、期货市场的投机性大。期货交易是一种杠杆交易,只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资金,就能作数倍金额的交易,其以小搏大的特征容易吸纳大量投机。

    2、期货交易流动性强。期货交易是合约交易,标准化合约使期货交易速率大大加快,买空卖空机制让投机者实现了频繁换手交易。套期保值和分散转移风险的需求市场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但过高的流动性又容易产生期货泡沫。

    3、期货交易风险性高。保证金制度使期货交易具有极强的杠杆功能,且流动性强,价格瞬息万变,再加上交割期限和每日结算制度对交易者接受交易盈亏更具有强制性。

    (二)  期货市场中有不正当交易行为

    任何市场都不是理想的完全竞争的市场,上述期货交易的特征使得期货市场更容易出现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这些不正当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市场价格机制失灵,使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难以形成,影响了期货市场功能得发挥,投资者利益受损,期货市场活力丧失。这些情况主要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散布谣言,影响市场;欺骗、诱导客户;非法回扣;预约交易或虚假交易;不及时执行客户指令;投机者相互逼仓;交易所任意降低保证金等等。需要以非市场得手段加以扶正,不断完善和加强对期货市场得管理。

    二、期货市场监管的原则

    期货市场的产生是基于现货交易回避价格波动风险的现实需要,它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完善的市场机制是其良性运作的充分必要条件。期货市场为现货交易服务和按市场机制运作的本质要求:期货市场监管要以向市场参与者提供监管服务和保护市场参与者利益为目的;市场机制是期货市场运作的生命线,期货市场监管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实行市场化监管, 尽量减少行政干预。

    期货交易与传统的商品交易有明显的差异,其监管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相比既有共通之处,也有自身的特点,对期货市场的监管的原则决定了期货监管法律制度的模式和内容。

    (一)  保护投资者利益

    期货市场是大众参加的公共性市场,而且期货交易要求有专门的知识,大多数期货交易者并非业内人士,相比与期货交易所、经纪公司而言,他们处于弱势地位。他们资金不归自己保管,存在被中介者挪用的可能;既缺乏足够的投资专业知识和交易技巧,而且必须通过中介进行交易,极易被欺骗和误导;他们是风险和亏损的承担者,而期货市场的组织者和中介者,无论盈亏均能收取佣金、手续费。

    投资者是期货市场的参与者,在期货市场上处于主要地位,没有他们的参与,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风险转移就缺少承担者。如果法律对期货投资者保护不利,就会打击他们对市场的信心,挫伤他们对期货的投资热情,最终将危及期货市场存在的基石。当然,并不是说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不需要保护,只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人的权益在监管时应予重点关注。可以这样说,期货交易的所有制度都贯穿着保护期货投资者利益这个原则。

    这一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5月1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得到了体现。较之1995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该规定放弃了清理整顿市场的狭隘目标,把着力点放在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上,明确其宗旨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回到了建立期货市场法治框架的初衷: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最重要的。

    (二)  公开、公平、公正

    “三公”原则是资本市场上应普遍遵守的原则,期货交易亦不例外。只有在公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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