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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服务贸易相关法律问题浅探
    【 作者·万可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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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服务贸易相关法律问题浅探
      
     
     万可佳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
     
     
     
      
       
     
     
        
         

     [提要]国际间通过教育服务贸易市场,进行教育资源交换。我国根据入世承诺,有限地开发教育服务贸易市场,通过教育立法规范市场,维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但如何更好地处理好开放与规范的关系,仍然是教育法制的恒久话题。
    [关键词]教育服务贸易、法律保护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我国的教育领域加强了对WTO规则的学习和研究,积极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等,来努力服务于这个大局。从国际教育领域来看,各国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是教育服务贸易问题。本文就教育服务贸易的相关法律问题,谈些粗浅意见。
      一、教育服务贸易概说
      简言之,教育服务贸易是将教育资源这种无形商品视同有形商品进行跨国交换。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教育服务”也被纳入服务贸易范畴。目前在144个WTO成员国中,有40多个国家(地区)在开放教育市场协议上签了字。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3条规定:除了由各国政府资助的教学活动(如义务教育、军事院校)以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教育贸易服务范畴。它覆盖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技术培训,所有WTO成员国均有权参与教育服务竞争。
      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例,“服务贸易”主要有如下四种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是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提供服务。在教育方面主要是提供远程教育课程与教育培训服务。(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是指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在教育方面主要指一方国家公民到另一国去留学进修和接受外国留学生等。(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是指一成员的服务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对教育来说,主要指一方国家的教育机构到另一国去开设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培训等活动。(4)自然人流动(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对教育而言,主要指一国公民到另一国从事专业教学培训工作。 鉴于“教育服务”局限于述四种活动方式,它与航空、交通、金融等服务领域里的性质不同,不涉及关税与贸易壁垒问题,而是旨在改革各国限制性的教育法律与法规。
      近年来,WTO成员国虽然承认开放教育市场的重要性,世界银行也为此发表了“促进世界教育市场投资”的报告,呼吁世行会员国为推动世界教育市场自由化多作贡献。但是,因教育关系到国家主权、社会道德和民族文化继承等重大问题,各国政府在开放各自教育市场时,态度一般都十分慎重,与开放金融、民航等服务类相比,步伐相对缓慢,开放程度较低。目前,除墨西哥、瑞典、新西兰、莱索托及东南亚国家的教育市场开放程度较高以外,西欧、加拿大、日本、美国等西方国家仅开放了有限的教育市场,主要局限于成人教育与技术培训等领域。欧洲共同体明确表示,它更愿成为世界教育服务出口国,而不是进口国。据统计,到2000年,全世界共有5000多万名教师,10亿多学生和成千上万个教育机构,公共教育经费逾1万亿美元;1995年世界高等教育服务贸易额超过了270多亿美元,2001年估计是800多亿美元。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及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西方国家凭借教育与科技优势,日夜窥视着发展中国家的教育市场。①
    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开发与否,怎样开放,主要通过各国政府与世贸组织谈判承诺。我国加入WTO对教育服务的承诺是部分承诺,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和进行管理、审批是我们的方针。谈判承诺分水平承诺和具体承诺。水平承诺主要是指某成员在承诺的各个服务贸易领域中的统一承诺,说明允许外资进入方式,是独资还是合资,是股权式合资还是契约式合资,租用土地最长多少年,外方代表处多少人,是否营利性质,外方雇员境内居留期限等等。具体承诺是一个领域在什么样的范围内怎么开放,也叫部门承诺、承诺方式三种:一是没有限制,有点像门开了,外人愿意怎么进来就怎么进来,这是最宽的开放形式;二是不作承诺,门是关上的,何时开,怎么开,由成员自行决定,可以随时关门,但也可以门户大开,成员拥有最大的开放自主权;三是在一定范围内有预设条件的承诺或者限制。②
    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也是教育服务市场开放的前提。市场准入是指在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下,缔约方开放市场给予其他缔约方不低于按照减让表中同意并明确规定的条款、条件或限制所提供的优惠待遇,不采取任何其他限制措施防碍市场进入。国民待遇是指在已承诺的部门、已承诺的条件和资格下,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不低于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所得到的优惠待遇。服务贸易减让表是指一个国家用以表明它将履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以及它希望免除这些义务的文件。它所做出的承诺和限制被按照所定义的四种提供方式填入该表中。当一个政府做出一项承诺时,它就从法律意义上规定了减让表中标明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水平,并将不再出台可能会限制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新措施。③我国对教育服务贸易市场的开发,作了部分承诺。从法律上讲,主要是限制经营主体和经营范围。
    二、 教育服务贸易的经营主体和范围
    教育服务贸易的经营主体,是指可以从事教育服务贸易活动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按照我国《教育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现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跨境交付贸易,我国未作承诺,外国教育机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函授、计算机网络等远程教育手段向我国学生提供教育服务。
    我国对境外消费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没有限制,继续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同时,积极吸引其他WTO成员公民来华留学。尽管中国公民到其他成员国留学付费,成为近年来非贸易外汇流出的渠道之一,对国内教育形成一定影响,但是,我国减让表对境外消费的“无限制”承诺,明确表示了国家对本国公民出国留学的政策和积极扩大招收海外留学生的一贯立场,并通过相应的措施保证履行承诺。
      在教育服务的商业存在方面,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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