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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案卷制作——以民事判决书为中心 左卫民 谢鸿飞
引言
法院处理任何一个案件,都涉及到许多公文,如受理通知书、判决书等等,这些案卷是每一个案件都必须的。最高法院曾先后发布了许多关于法院案卷制作方面的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1992年6月20日 法发[1992]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9日 法发〔1996〕9号)等等。近几年来,法院对案卷制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案卷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对案卷制作中很细微的技术性问题,法院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与此同时,国内学者对案卷制作技术的研究,也出现了一些相当有深度的研究成果。[1]我们认为,案卷制作,尤其是判决书的制作是司法过程中最有影响的因素之一。本文将通过对民事判决书的分析,讨论法院案卷制作技术兴起的原因对司法产生的影响。
一、案卷制度:现代性的表征之一
依据韦伯的权力社会学,现代的官僚制和科层制是法理型统治的典型代表。它代表不以个人为标准的、追求效率的组织及其活动方式,它已经成为当代世界的特征。但是,理性化的官僚制和科层制只有在近代西方国家中才真正产生。法理型现代官僚制的一个必须要素就是文书以及档案制度。当然,案卷制度与韦伯讨论的现代官僚制的其他一些要素也有密切联系。如公务员要受法规的约束,而法官之所以要制作案卷,这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了的;上级对下级有一种统辖权力,如指挥、命令甚至强制的权力;而下级对上级也有申诉的权利。但是官僚是自由人,只在职务内服从命令。[2]现代官僚制具有这样一个特点:控制官僚制主要依赖技术性法律和规范,现代科层制的技术化倾向非常明显。这也是它与前现代科层体制的重大区别。现代科层必须倚重各类专家,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和合理化,以回应现代社会系统内部和外部的种种挑战。传统的全能性人才或魅力型人物面对这个复杂的世界已经无能为力了。而科层的日常工作大部分与信息的收集整理、可行性决策方案的提出以及对这些方案进一步的论证等等相关。因此,组织成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受过一定的职业训练,否则即不具有从业资格。从前文可以看出,法院的案卷制作也是一项非常专业的活动。这种专业型不只体现为制作案卷需要法律知识,也体现为制作案卷的一些纯粹技术性要求。[3]
法院案卷的制作,何以成为韦伯所分析的理性化的表征之一呢?这主要涉及到文字和口语的不同功能。在现代,书写文化逐渐取代了口头文化。这种书写文化是现代社会理性化的重要条件。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书写以及由此引发的印刷技术饶有深意,它助益着现代社会中的理性、平等和自由的价值观。因为书面文字是固定的、有形的,能够被广为传播,在这一点上,它打破了传统的等级制和权威,使现代抽象社会得以有存在的可能。在现代社会的语境中,因为连接人们的传统纽带支离破碎,书面语言的兴起,使人们可以在对文本的读解中就获得信息,而不必非要通过面对面的交流才能够理解意义。在现代社会,随着判决书可接近性的大大增加,话语实践在国家权力策略中的地位明显提高了。书面文字在一般情况下,其意义的接受要比口头交谈更为理性化一些:它不可能完全保留口头交流中的具体情景;书面文字的意义完全可以在作者不在场的情况下被接受,阅读者受外界的干扰很小。在阅读中,主体基本上是理性的、自律的,他必须按照书面文字的逻辑和顺序阅读和理解。而且,他必须从文字的一般语义来理解文字的含义,而不能按照文字的地方性意义来解释。这样,书面语言就超越了地方性的限制,获得了常规化的普适意义。因此,案卷能把日常生活中很难用语言表达的表格等形式用语言表达出来,使复杂的口语交流情景简化为凝固的文字。而且,法院制作的很多案卷都是填充式的,这在日常语言表达中是不可能的,只有在可以大量复制的案卷中,才有可能。这样,法院对同一件事情的描述就非常简单,因为很多案卷有固定的格式和内容,只需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往里面补充内容即可,法院无须判断哪些内容是必要的,哪些是不必要的。案卷中的陈述也往往是格式化的、整齐的,制作者甚至无须自己组织语言,这样一来,案卷的制作效率就大大提高了。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制作都只具有一种纯粹程序上的、管理上的意义。如果说口语交流总是含混不清、缺乏逻辑性,言谈充满情景界定的话,那么,案卷这种书面的意义体系更便于交流,更便于实现理性化,包括形式化、逻辑化、系统化、一体化和效率化。
福柯和吉登斯的理论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揭示法院案卷制作技术的现代性。福柯认为,在现代生活中,检查(examin)是工业社会特有的权力——知识形态,它是控制、排斥和惩罚系统中的工具,也是确立或恢复规范的手段。17世纪,新的社会控制形式、警察机构的发展、对居民的监控等等,为“检查”这种新的权力——知识形态的形成做了准备。[4]而按照吉登斯的观点,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最大的差异之一即在于现代社会的监控能力大大加强。吉登斯认为,在民族——国家时代,军警、监狱、现代医院、学校和工厂等新式制度尤其是传媒的发展,使国家对社会的监控能力有了极大的提高。这种能力被视为现代民族——国家的标志之一。[5]勿庸置疑,官方的记录与档案包括法院的案卷,正是这种现代监控机制的有效载体。
通过对案卷资料的有效保管,可以使国家获得控制、预防类似犯罪的知识,也使对犯罪人的监控能够有效地延续下去,这种监控将伴随着犯罪人的一生。国家由此获得了有关个体的详细的知识,以及对个人生命的连续性的、稳定的治理手段。例如,在我国,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凡属需要长远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30年。保管期限按照刑期、犯罪主体、案件的政治和科研价值、案件的性质等标准决定。
档案的销毁程序非常复杂: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诉讼档案,应由有关领导和审判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进行鉴定。对仍有继续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可以适当提升档次,继续保存。经鉴定确定销毁的档案,经上级法院抽查同意后,应把其中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取出一份,按年度、类别、案号的顺序整理立卷,随有关年度编号,永久保存。 对应当销毁的档案,由鉴定小组编造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本院院长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档案干部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按文书档案的要求立卷归档。
不仅如此,案卷制度还有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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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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