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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环境安全
    【 作者·蔡守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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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环境安全
      
     
     蔡守秋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蔡守秋[1]

      一、关于环境安全的概念和含义

      在国外,自然技术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对环境安全有各种不同的理解和定义,见之于法律和政策文件的环境安全,主要有两种。一是 environmental safety ;二是environmental security 。我国不少人往往将外文中原本具有不同含义的环境安全,都译成为没有差别的环境安全。其实这两者在英文中既有联系,也有很大的差别。下面着重介绍三种环境安全概念。

      第一种安全(safety),主要是对人体健康(或卫生,health)和生产技术活动而言,主要指对人的健康没有危险、危害、损害、麻烦、干扰等有害影响,常见的有生产安全、劳动安全、卫生(健康)安全、安全生产、安全使用、安全技术、安全标准、安全产品、安全设施等。管理这类安全的政府机关或组织主要有卫生部门、劳动安全部门、产品或技术监督部门。笔者将这类安全问题简称为生产技术性的安全问题。由于与生产技术活动相伴而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也会对人的健康产生各种有害影响,人们开始使用环境安全的说法,这时的环境安全问题主要是指因环境污染和破坏所引起的对人的健康的有害影响,即因环境问题所引起的对人的身心健康的安全问题;这种环境安全仍然是指对人的健康的安全,而不是指对环境的安全,环境只不过是对人传递不安全影响的中间物即介质。随着环境资源问题的日益严重和人们对环境资源的认识的深化,一些环境科学专家、环境保护组织开始赋予环境安全以不同于传统的劳动安全和卫生安全的新的含义,即将环境安全问题首先视为对环境或大自然的有害影响,同时也确认环境安全问题也是对人的健康的有害影响。这样,环境安全就成了一种与原有的劳动安全、卫生安全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的新的安全概念;当然,这种环境安全从总体上看仍然属于技术性安全的范畴。

      对于技术性环境安全问题,各国立法都很重视。在一些工业发达国家,自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有关生产或劳动安全、技术安全、产品安全(尤其是农药安全、有毒化学品安全)、交通安全等的法规和标准已经相当健全,不少环境法规都有关于技术性环境安全的规定,在制定环境标准时大都将保障安全列为首要的或基本的目标。例如,美国迄今已经制定《联邦煤矿安全健康法》(1969年)、《职业安全和卫生法》(1970年)、《饮用水安全法》(1974年)等生产技术性环境安全的法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将技术性的环境安全作为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目标,明确规定“保证为全体美国人创造安全(safe)、健康、富有生产力并在美学和文化上优美多姿的环境”、“最广泛地合理使用环境而不使其恶化,或对健康和安全(safety)造成危害,或者引起其它不良的和不应有的后果”。从国际范围看,目前已经制定诸如《关于职业安全、职业卫生与工作环境的公约》(1981年)、《石棉安全使用公约》(1986年)、《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年)等技术性安全公约或法律政策性国际文件,在许多国际环境条约和国际环境标准中也有技术性环境安全的内容。《21世纪议程》第34章,就“环境安全和无害化技术转让、合作和能力建设”作了专门规定[2]。通过有关技术性环境安全的各种国际条约,许多国际组织都卷入了与环境安全有关的事务,如世界卫生组织的“环境卫生”项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农业化学品和残毒”、联合国救灾协调办事处的“自然灾害”、世界劳工组织的“劳动环境”、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的“工业与运输”、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的“发展计划和合作的环境方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教育”、联合国开发署的“技术合作”等。著名的国际化学品安全署就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这三个组织合作开展活动的机构。中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技术性的环境安全问题,迄今已经制定诸如《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农药安全使用规定》(1982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2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1985年)、《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矿山安全法》(1992年)、《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等有关技术性环境安全的政策文件和和法律法规。我国《标准化法》(1988年)明确规定:对工业产品的安全应制定标准;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劳动法》(1994年)对“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等有关劳动安全卫生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第二种安全(security),主要是对人为暴力活动、军事活动、间谍活动、外交活动等社会性、政治性活动以及社会治安与国际和平而言,主要指对国际和平、国家主权、国家治安和社会管理秩序没有危险、危害、损害、麻烦、干扰等有害影响,常见的有社会安全、国家安全、国际安全等。管理这类安全的政府机关或组织主要有公安部门、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军队警察、安全理事会等组织。笔者将这类安全问题简称为社会政治性的安全问题。由于与国家管理、军事行为和政治决策有关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也会对国际和平、国家主权、国家治安和社会管理秩序产生各种有害影响,人们开始将安全与环境问题联系起来,这时的环境安全问题主要是指因环境污染和破坏所引起的对国际和平、国家安全的有害影响,即因环境问题所引起的对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安全问题;这种环境安全仍然是指对国际和平、国家独立完整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安全,而不是指对环境的安全,环境只不过是对国际和平、国家独立完整和国家社会管理秩序传递不安全影响的中间物即介质。随着环境资源问题的政治化和社会化以及人们对环境资源的态度的转变,一些社会科学专家、环境保护组织开始赋予环境安全以不同于传统的国家安全和国际和平的新的含义,即将环境安全问题首先视为对地球环境或大自然的有害影响,同时确认环境不安全也是对国家安全和国际和平的有害影响。这样,环境安全就成了一种与原有的国家安全、国际安全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的新的安全概念;当然,这种环境安全从总体上看仍然属于政治性安全的范畴。

      第三种安全,即兼顾上述两种安全的综合性安全或广义的安全。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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