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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血酬定律与历史奕局》的几点评论意见 冯玉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今天能有机会参加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第256次“天则双周学术讨论会”,并受邀对吴思先生的学术演讲进行评论,深感荣幸。
无论是作为一个读者、听讲者还是评论者,我都非常钦佩吴思先生在其研究中贯穿始终的强烈的问题意识、独创精神和历史情怀。正是这些要素的结合,也许还要加上吴先生游刃有余地使用暴力性语词的功力,都使得他对中国历史中被遮蔽的秩序和规则的解读震撼人心,颇受教益。
本人的评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关于血酬与血酬定律
吴先生说,“血酬就是对暴力的酬报。”“血酬的价值,决定于拼争目标的价值,同时也以血汗和生命付出的方式赋予拼争目标相应的价值。这就是血酬定律。”一言以蔽之,血酬就是“强者”使用暴力而获得的对价或价值收益。
在吴先生的大作中提出并强调“血酬”这样一个具有中国民间背景的概念,其目的无非是想以此建构一套新的对中国历史的重新解释体系,提出自己对现实历史的答案。但就血酬即“强者”使用暴力而获得的对价或价值收益这样的提法其实并不准确,因为我们不能因为社会现实中存在人杀人、人抢人或者人偷人就片面地说这个社会就如同自然界,人类也都遵循“丛林规则”。人类文明能够不断传承进化到今天,不是光有暴力就可以解释的,它还有宗教、道德、共生相容等许多因素。退一步。即使历史果真就是单纯暴力的催生(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我们也还必须进一步追问:这个强者的“力”从何而来?它以何种方式得到各个历史阶段的人们的服从?
纵观《血酬定律与历史奕局》全文,我们发现:吴先生的研究中实际上存在着两种分析进路的冲突或紧张。一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历史分析进路,另一种是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历史分析进路。
就唯物史观的思路而言,吴先生研究历史,直入人心,他高度重视人类的自身生命、个体生存以及物质资料的获得和生产,高度重视法与国家权力的联系和互动(如打江山的目的在于坐江山、以获取更大的经济收益)。基于这样的研究结节点和结论,我们不难发现《血酬定律》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马恩看来,认识法不仅必须把它同国家权力联系起来,而且必须把它同一定的社会关系、一定的物质生活关系联系起来。这就是说,法律所反映的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实际上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为我们确立的认识法的本质的方法论原理。(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8页。)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产物,法律表现阶级社会一定生产方式的利益和需要,是事实的公认,是经济的反映。因此,吴思先生提出的历朝历代各个统治者普遍遵循的“血酬定律”似乎与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社会调整观别无二致。
就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思路而言,吴思先生在文中对人与人之间拼抢生存资源,“流血流汗”、“脑袋瓜绑在裤腰带上”打天下之类社会现象的研究,实际上坚持并重述了早就被霍布斯之流论证过的“暴力国家”思想以及边沁等人的功利主义立场。按照这种理论的阐释,自然选择、弱肉强食的规律不仅普遍地存在于自然界和动物界,也同样适用于解释人类社会和历史进程。正如一个猿群赶走了另一个猿群之后,就会获得相应的领地和价值一样,人们在付出汗水和劳动、鲜血甚至生命之后,就一定会索取其付出成本的对价——大小不等、支配财货的权力(power)。如果这样的类比不显得唐突的话,我倒以为吴先生提出的元规则、血酬以及血酬定律乃是基于中国历史与社会中真实存在的“丛林规则”所作的无情揭示。
上述两种研究进路在《血酬定律》中的杂然共处,不仅导致行文逻辑的相互矛盾,而且大大减损了该书在学术写作上的可能贡献,深刻而不彻底,论证有力却难周延。
说到“强者”借以强迫他人服从的“力”(Power),在我们具体可感的历史中,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由许多“力”的要素组成,不同的阶段往往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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