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则来自网上的消息引起了南京不少手机用户的关注。河北一位律师状告某运营商发送广告短信侵权一事终于尘埃落定,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认定,未经手机用户允许,通信运营商不得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向用户发送商业广告信息。昨天上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当事人冀石律师事务所马红志律师。
“许多手机用户都曾或多或少地收到一些广告短信,如商厦开业、商品推销、有偿短信息游戏介绍、手机邮箱订购等等,但却很少有人会意识到实际上自己的权益正被侵犯。”马红志介绍说,自从2002年办理入网时申请了免费短信息等服务项目后,就不断收到各种商业广告信息,几乎每天么3至4条,最多时甚至超过了10条,干扰了正常的通信,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马红志和同事起诉的理由有三点:一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接受和不接受服务,选择服务内容和方式的权利。二是《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服务。三是运营商利用本短信发送平台,发送引人误解的信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
马红志的3点理由均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次起诉也被定义成了“公益诉讼”。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有关负责人昨天解释说,由于短信是最近两年才迅速发展的一种通信手段,立案时还没有相关的行业法规出台,只能参照现行法律。
对此,记者采访到的一些南京法律界人士也表示了认同。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宏伟认为,用户在办理入网登记之日起,双方的电信服务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手机所具有的虚拟信息空间,属于个人所有,应受法律保护,未经用户请求或选择,运营商就向用户手机发送大量商业垃圾信息,使用户被迫接受,侵占手机通信空间,实际上是占用了用户的个人资源,这一行为同样可视为侵权。
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李华东律师表示,手机作为私人的通讯工具,在用户有偿占用的信道内,运营商无权利用便利条件通过用户手机进行广告宣传,手机用户有权拒收通信运营商发送的各种商业广告短信。
记者调查发现,几乎每个手机用户都对被动接受运营商发来的广告信息表示不满。有关专家指出,河北这起个案具有普遍意义,除了意味着未经手机用户允许,运营商不得强行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向手机用户发送商业广告信息外,还将为今后类似的法律纠纷确立了一个可参照的案例。(共由)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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