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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市场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王家福 (社科院法学所)
2001年11月11日,中国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最大发展中国家终于以成员身份迈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历史,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历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转折点。它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开始,它使中国更加紧密融入世界经济,并将极大地推进中国改革开放进程。这是举世瞩目的大事,是中国改革开放大业新的里程碑,是二十一世纪中国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和到达现代化彼岸的极为重要的举措。拥有143个成员,其贸易量占世界贸易95%以上的世界贸易组织,是世界上最大、最有影响的多边经济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是世界经济全球化客观过程的产物,其宗旨就在于通过制定国际多边贸易规则,规范国际多边贸易行为,组织多边贸易谈判,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推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的自由化,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市场经济生成和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推进改革开放进程的客观需要,是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现代化发展的内在要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可以享受其成员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经济发展有利有弊,但总的看来是利大于弊。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为中国国民经济和对外经贸关系的发展营造一个有利的国际环境;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加快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加快中国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第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为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抓住历史机遇,战胜各种挑战,使中国经济通过改革、开放、调整、创新,进一步融入世界,与世界一起前进,从而实现发展与现代化的目标,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完善中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行为规则,从制度上为中外企业营造出更佳的更有保障的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因此,研究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现行的经济法律与WTO规则是相通的
世界贸易组织经过长期多边谈判而形成的各种协议、协定,是国际经济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在这些协议和协定中的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就其实质而言乃是世界范围内大的自由市场经济要求的反映。中国现行的经济法律从其主要精神看,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不是抵触的,而是大体相通的。这是因为中国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起,在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上开始进行了一场适应以建立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经济改革的深刻的法制革命,即:彻底否定反映计划经济的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建立反映市场经济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中国业已初步建立起了市场法律体系。 一、确立了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中国按照现代市场经济法制的共同要求,采用国际上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的企业组织形式、资本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独资企业法。中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作为营利性企业法人的性质,明确规定了股东对公司应负的有限责任,打破了中国长期按所有制制定企业法的旧的传统。确立了公司这一现代企业标志性的制度。中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设立的条件,保障了公司的开业自由;强调了公司资本在公司设立和运营中的作用,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按照分权与制衡原则规定了公司治理机构,确认了股东会的中心地位;严格了财会制度,促进了公司的公开;规定了公司经营人员的职责,注意了职工民主权利的保障。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独资企业法的制定,保障了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开业自由、平等地位、经营自主权,使各种不同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公平竞争,创造佳绩。 二、建立了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前提。中国彻底摒弃了否定和漠视物权的旧观念,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确立了中国的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了所有权法律制度:国家所有权法律制度、集体所有权法律制度、私人所有权法律制度;用益物权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采矿权法律制度;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抵押权法律制度、质权法律制度、留置权法律制度。并且明确规定,一切合法取得的财产,无论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私人财产,还是中国人财产、外国人财产,都一律受到法律之坚决保护,从制度上坚决禁止以往曾长期存在的漠视、平调、侵犯财产现象的再现。中国物权法律制度的确立使人民和企业真正享有了自己的物权。同样的天、同样的地、同样的人,却创造出了二十多年前想都不敢想的那样高的生产力,那样丰富的财富,充分体现了物权法律制度的不可限量的激励机制。 三、完善了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是交易法,是合同债权债务法。中国根据中国市场经济生成与发展的状况,陆续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并审时度势,于1999年废除了上面三个鼎足而立的合同法,制定了一个新的统一的合同法。中国合同法律制度,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采用国际上先进的合同制度、规则,吸取了世界合同立法的发展成果,是一个现代化的充满时代气息的合同法律制度。它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精神,确立了合同自由制度,坚持了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统一和细化了合同各种具体规则,加强了对保证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这就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了一切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八仙过海,各显神通,通过革新技术和管理,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创造最佳效益,推动社会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且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没有合同自由,供、产、销活动统统由政府计划决定的作法永远成为历史。 四、确立了国家适度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制度。市场并非万能,也绝非纯粹圣洁。当市场消极因素泛滥,市场失灵,导致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破坏之时,国家必须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给予适度干预。正因为如此,中国根据市场发展之需要,逐步制定了中央银行法、预算法、审计法、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建立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以保证政府依法间接宏观调控和适度干预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五、逐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生成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调节器,是社会稳定与安全的切实保障。中国从1951年起就建立了劳动保险和公费医疗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但这种由"单位保障"、"国家包揽"的旧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市场经济制度不相适应。中国陆续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征管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初步建立起了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失业社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以上这五个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基础。它尽管还不完善,但却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在这一点上是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同的。因此,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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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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