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团代表徐衍东、陕西团代表赵郭海等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两位代表指出,新中国的法院制度是根据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法院组织法)建立的。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对法院组织法进行了一次较大的修改,至今已经二十多年了。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以及其他众多领域经历了许多重大的变革,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宪法中的确立。这些变革对法院组织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表明,现行法院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需要。为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具体任务,他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启动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工作。
他们认为,修改法院组织法应当实现以下主要目标:第一,改革法院产生和设置体制,消除司法权力的地方化,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第二,改革法院工作机制,消除审判活动的行政化,使司法活动更加符合其客观规律;第三,改革法官管理制度,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加强对法官的职业保障,实现法官职业化;第四,改革法院人事制度,实行法院内部的人员分类管理,实现法院人力资源配置科学化;第五,改革法院管理制度,统一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为法院履行宪法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两位代表说,在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党中央特别强调依宪改革、依法改革的重要性。这一要求不仅是司法体制改革自身的性质所要求的,而且这本身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体现。因此,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立法先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是我国法院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到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很多内容都涉及到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到法律的修改和新的法律的制定。因此,及时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是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前提。
同时,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确立对法院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公正、独立、科学的法院制度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追求的重要目标,是我国宪法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而从现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来看,有关内容还不能适应我国宪法目标的要求,与司法公正、审判独立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因此,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必须对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特别是法院制度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改革其中与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不完全一致的内容,并将这些改革成果体现在法律规定中。
他们强调,二十多年来,我国在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发展变化对于法院组织法规定的法院的任务、工作原则、产生方式、设置、内部组织、人事制度、司法行政工作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现行法院组织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这些新要求,需要修改和完善。另外,法院改革的成果需要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原则指导下,依据宪法原则,积极、慎重地推行各项改革措施,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包括审判方式、审判组织、审判程序、法院内设机构、人事制度、司法行政管理等许多方面。这些改革成果是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新发展,是我国法院制度的新内容。因此,有必要及时修改法院组织法,将一些改革成果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制度化、法律化。
转自:《人民法院报》记者 王连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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