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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为律师行为划雷区 二十一种违法行为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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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为律师行为划雷区 二十一种违法行为将受罚
      
     
     
     
     
     
      
       
     
     
        
         

     

      新华网北京3月22日电(记者李薇薇)司法部日前发布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律师法中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进一步明确,指出对律师行为的二十一种违法情形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它们是:

      一、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三、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五、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六、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七、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八、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九、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十、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十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十二、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十三、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十四、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十五、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十六、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十七、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十八、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十九、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十、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二十一、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办法规定,对律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四种,分别是: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这个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31日司法部发布的《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完)

      律师事务所四种行为不可犯 否则将被“一票否决”

      新华网北京3月22日电(记者李薇薇)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受到刑事处罚的;有其他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这四种情形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如果犯上其一,将被给予“一票否决”。

      据司法部刚刚发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此外,如果律师事务所有使用未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从事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出借律师事务所名称;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违反律师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索取规定、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采用支付介绍费、给回扣、许诺利益等不正当方式争揽业务;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予制止等处罚办法所列出的行为,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据了解,为了规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司法部出台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根据这个处罚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律师法和处罚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一经发现或者收到有关投诉,应当立案调查。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这个处罚办法将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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