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
周信
杨小军
莫纪宏
周继东
吕立秋
杨建顺
■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侵权要赔偿
■议题一:制定《行政许可法》的目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主持人:《行政许可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对于社会各界依法维权、依法监督产生深远的影响。在今天研讨之初,我们请众位专家谈一谈《行政许可法》的目的、意义及作用是什么?
周信:1.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2.《行政许可法》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3.《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将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与人民群众和谐互动的良好关系,促进整个社会的协调稳定。
杨建顺:《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办事高效、优质服务、权利保障、信赖保护和监督制约等一系列基本原则、制度和措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根本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乃至建设诚信的政府与社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周继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将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也必将强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以人为本和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莫纪宏:《行政许可法》以宪法原则为指导,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了比较严格的规范,同时,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正确地界定了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的法律界限,比较好地处理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对于进一步提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为国家行政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准确地界定自身的行政职能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证。
吕立秋:《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在于:1.明确了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杜绝了行政机关自行设定许可的情况;2.明确了行政许可的效力,这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已经获得的行政许可的稳定性方面给予了充分的保障;3.明确了各种许可的期限,相对人提出申请后,对于获得许可的期限可以有明确的时间预期。4.规定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作为决策的依据。
杨小军: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是《行政许可法》的主要目的和基本精神。但是,职能、方式的转变首先来自于观念的转变,没有深刻到位的观念转变,职能、方式的转变也是“残缺不全”或会有反复的。《行政许可法》在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管理方式上倡导了一种新的理念和推行新的制度方法。
■议题二:《行政许可法》有哪些主要特征?
主持人:《行政许可法》作为调整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基本法律,具有哪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周信:《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法律。例如,《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人依法获得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所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规定了许可补偿制度和赔偿制度。因为立法的修改、废止或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需要变更或终止许可的,行政机关要补偿当事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因行政机关违法过错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行政赔偿。规定了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涉及环境污染、征地拆迁、大型建设项目等社会公共利益事项的许可审批,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许可审批,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或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或因行政许可事项受到损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矛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莫纪宏:1.集中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许可法》首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将行政许可全面纳入法律的范围,使得行政机关不能再滥用行政许可设定权和实施权来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谋取不正当的行政特权和部门利益。2.突出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的宪法原则。在设定行政许可制度的过程中既保证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正当利益,同时,又有效地维护了公共利益。3.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行政法原则。该法第67条规定通过确立“权利不间断行使原则”,体现了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4.《行政许可法》体现了行政法上权利的平等性要求。《行政许可法》第5条第3款规定较好地处理了行政机关在保证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和行政法上的权利实现方面所承担的不同责任,科学地设计了符合宪法原则要求的行政许可制度。
■议题三:《行政许可法》对政府管理、职能转变将产生什么影响?
周信:《行政许可法》坚持以民为本,按照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遵循合法与合理、便民与效能、监督与责任的原则,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行政许可法》要求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条件、标准、程序、期限都要事先公开,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也应当公开;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要公开、透明,公众可以依法参与。这些明确的规定,要求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全面走向规范化、法制化。随着《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将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的范围和途径将大幅度拓展,社会文明进步将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莫纪宏: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要求就是行政机关不仅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自身的行政职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是滥用职权来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当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来行使行政职权,否则,也构成了对“法治行政”原则的侵犯。行政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防范行政机关随意行使行政职权,有效地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也作了比较严格的程序要求,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据《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程序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其实施的行政许可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上的责任。
周继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首先就是要依法改革现行审批制度,坚决取消那些不利于发挥社会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窒息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活力的许可事项;其次,保留许可事项和今后立法设立许可事项,应当体现新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四个优先”的要求,正确把握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使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全面实现而不偏废。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更新行政管理理念,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行政体制,彻底转变审批就是管理的陈旧思维定式,逐步建设一个以公共服务为己任、与社会互动合作的现代政府。
主持人:各级行政机关在清理行政许可、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方面,应当处理好哪些问题?
杨小军:1.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调节原来属于行政许可管制的事项。这个问题在经济领域尤其明显。2.用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来代替原来属于行政许可的事项。这是现代社会管理的一种有效方式,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扩大民主参与的一种途径和趋势。3.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方式或者其他管理方式替代行政许可管制方式。4.已经有其他行政管理手段的,不应当再采用许可管制。不同的部门从各自的角度和利益出发分别实施行政许可,将限制人们的权利,压抑经济和社会的活力。
周信:《行政许可法》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通过市场竞争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通过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解决的事项,都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诚实守信,政策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擅自撤销和变更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因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造成群众利益受损的,要依法予以补偿。这些规定是人民群众法定的知情权、评价权、受偿权和监督权。《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窗口式”办公制度,实行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制度,从许可申请方式到受理程序和期限,都体现了便民快捷的原则。这些要求将促进行政机关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快捷的服务。通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程度,赢得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安定祥和的政治局面。
■议题五:建设诚信政府与社会需要怎样的制度保障?
主持人: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宁。社会各界发出了确立诚信观念,建设信用社会的强烈呼声。建设诚信政府与社会需要怎样的制度保障?《行政许可法》对此作出了哪些规定?
周继东:公开和廉洁是现代政府政务活动的基本要求和禀性,为社会提供优质和高效率的服务,是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全部使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便民和提高行政效率原则,以及保护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原则,并将这些原则具体化为法律程序和制度。行政机关认真实施这些规定,必将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也必将强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以人为本和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杨建顺:建设诚信的政府与社会,个人信用是前提,企业信用是中心,政府信用是重点,而这一切信用的确立都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撑。我认为,《行政许可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相应的诚信规范和确保诚信的制度、原则和措施。第一,《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合法原则蕴涵了一个庞大的规范体系,必须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确定行政管理的目标,编制立法规划,将有关义务具体地落实到每一级、每一个立法部门。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诚信理念的具体体现。第二,贯彻《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合法原则,需要具体的组织法规范来明确所谓“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尤其是关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的有关规定,都牵涉到行政机关在组织法上的性质和地位,牵涉到各个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当然也牵涉到《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办事高效、优质服务、便民第一等原则是否能够真正得以实现。第三,贯彻《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需要建立一系列标准和程序,这就牵涉到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制定,各个领域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的确立,以及每个许可领域的操作规程的建立和完善。公开和不公开的价值取舍,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能够充分反映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以及个体利益之间均衡的判断规则。第四,《行政许可法》确立的信赖保护原则,亟待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行政许可后,便享有从事相应的特定活动或者实施特定行为的资格或者权利,该资格或者权利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有关许可,并且,行政机关负有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对被许可人承担相应的义务并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责。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这些职责的,就要追究其失职的责任。第五,《行政许可法》确立的通知利害关系人和听证制度,需要制定确立相应判断标准的规范来加以保障。第六,《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形式审查和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负责的制度,是对个人诚信、企业诚信和社会诚信的具体要求。第七,《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评价制度,行政许可设定机关需要定期作出评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需要适时作出评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亦享有提出意见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讲亦是义务)。《行政许可法》通过一系列的原则、制度和措施,对政府诚信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同时对个人诚信、企业诚信、社会诚信亦作出必要的制度架构,强调了他律机制,强调了责任对应,为建成真正的诚信政府和诚信社会奠定了制度基础。
主持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同时也是社会各界共同的社会责任。希望本期研讨能够使得广大读者了解《行政许可法》的精神,使全社会共同参与到这部法律的实施中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