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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用人员劳动争议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 邵文波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
借用人员是指与某一个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却在另一个单位(以下称服务单位)提供劳动的身份比较特殊的劳动者。由于涉及主体多,而相关法律规定又少之又少,而且原则性强,具体适用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法律界中律师和法官对其适用法律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试从借用人员的法律内涵、法律适用主体、劳动关系的本质、立法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能为尽快解决借用人员劳动争议法律适用问题提供必要的参考。
一、借用人员的法律内涵
所谓借用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和服务单位之间的借用合同在服务单位提供劳动的个人。
借用人员的身体比较特殊,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借用人员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劳动者;相对于服务单位而言,借用人员不过是借用合同的对象而已,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为服务单位提供的劳动属于临时劳务,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存在本质区别。借用人员在服务单位领取的现金收入,并不是服务单位支付给借用人员的工资,只是服务单位支付给用人单位的劳务费用的转化形式。
借用人员是基于用人单位的委派在服务单位提供劳动,与借用人员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借用人员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理应支付工资,同时,服务单位根据借用合同应当支付必要的费用,但这种费用与工资在性质上并不相同:首先,二者发生的法律依据不同,费用的发生依据是借用合同,而工资的发生依据是劳动合同;其次,二者的义务主体不同,费用的义务主体是服务单位,而工资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最后,二者的受益主体不同,费用的受益主体是用人单位,而工资的受益主体是劳动者即借用人员。
实践中,服务单位应当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往往直接支付给借用人员,这种行为的法律实质是服务单位代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服务单位与借用人员之间只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本不可能存在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法律关系。
借用人员目前的身份状态是由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所提供劳动相对分离的结果,这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客观事实,我们无法回避,只能从法律规范的角度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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