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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在企业改制实务中若干问题之研究
    【 作者·何尧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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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在企业改制实务中若干问题之研究
      
     
     何尧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容摘要]:笔者从企业改制的概念入手,归纳了我国目前企业改制的14种主要形式,探讨了企业改制与公司并购、公司治理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笔者通过对指导我国企业改制的法律规范进行研究,并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总结了律师在企业改制中的业务范围、职责与工作流程,阐述了律师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需重点把握的问题。最后,笔者通过对我国企业改制历史经验进行总结,揭示了我国目前企业改制,尤其是公用事业单位(如医院、邮政或铁路等)改制的基本思路----股份合作制与公司制。
    关键词:企业改制、公司并购、公司治理、实务操作、公用事业单位改制

    一、 企业改制概念的澄清
    二、 企业改制与公司并购、公司治理
    三、 企业改制的政策背景与法制环境
    四、 律师在企业改制中的业务范围与工作流程
    五、 律师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需重点把握的问题
    (一)企业改制的目标与形式
    (二)原企业债权债务的划分及其清理或处置
    (三)职工的安置问题
    (四)产权(包括债权与知识产权)、股权或资产的转让协议
    六、 企业改制历史经验的总结对我国公用事业单位(如医院、邮政或铁路等)改制的启示


    一、 企业改制概念的澄清
     
    企业改制,即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的新的需要这一过程,又称企业股份制或公司制改造或改组。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可企业改制与改革、改造或改组有着怎样的关系呢?
    改革属于政治性或政策性概念,企业改制渊源于中国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已成为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通用的法律术语或经济学概念,并广泛运用于非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之中;而改造、改组属于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技术性用语,或者说是企业改制中的一种重要技术方式而已。从总体上讲,笔者认为,企业改制主要有以下两大类型:
    (一)国有企业改制,这既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产物。通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8月1日起施行)的颁布,经《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及《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印发)的试行和探索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施行,到1994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公布、1999年12月25日修正),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和思路是股份化或公司制,即国有企业依照《公司法》的规范,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两种)。
    (二)非国有企业改制,又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1、《公司法》实施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均可因《公司法》的实施而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法》实施后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企业因其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并购或债转股等方式所发生的公司改制,属于企业改制的新类型。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或改制目标的逐步实现,这将成为二十一世纪中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企业或公司改制的主要形态。笔者通过对公司改制形式进行探讨,认为它分为以下14种主要的企业改制形式:
    (1)因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组建集团化公司所引起的公司改制;
    (2)因委托经营(如中外合作企业)、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所引起的公司改制;
    (3)因公司分立所引起的公司改制;
    (4)因公司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控股合并)引起的公司改制;
    (5)因公司收购引起的公司改制;
    (6)因公司破产、清算或重组引起的公司改制;
    (7)各种债转股引起的公司改制;
    (8)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互转化时所引起的公司改制;
    (9)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即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与上市的股份公司(如募集设立股份公司)互相转化所引起的公司改制;
    (10)内资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为外商投资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或公司);
    (1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
    (12)境内股份公司境外上市(包括到香港上市)引起的公司改制;
    (13)境内企业或公司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引起的公司改制;
    (14)因项目融资组建项目法人或项目公司所引起的企业改制。

    二、 企业改制与企业或公司并购、公司治理

    企业改制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使命。股份合作制与公司制均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前者一般适用于城镇集体企业、中小国有企业(可参见《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第二条),具有特殊性, 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并重;后者又称股份制或公司制,适用范围更为广泛,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将其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其着眼点在于资产所有者与资产经营者相分离,通过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尽可能实现股东和公司效益目标的最大化。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见1999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公司治理属于公司(或企业)改制的重要内容,通过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而实现。即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通过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改,通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的设置、权力的配置及其制衡机制的建立并对各组织机构的职权、责任及其各种事务的议事规则的明确规定,使公司的各组织部门有机协调,快速运转,实现其效益、效率目标的最大化。因此,在企业改制或公司治理过程中,既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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