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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持宪法抵制拆迁事续:拆迁户房管局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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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持宪法抵制拆迁事续:拆迁户房管局各执一词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几个从《宪法》里摘出的字句仍旧被放大了写在黄振沄家门口的小黑板上。4月10日一早,有关部门在他家对面的墙上也贴出了标语“顾全大局,尽早搬迁”。

      4月1日,这位63岁的北京老人手持宪法抵制有关部门的强制搬迁(本报4月5日曾作报道),暂时保住了他从父辈手里继承下来的房产。

      4月10日,坐在门框上插着的一面国旗下,老黄又掏出那本发行第二天就买回来的《宪法》。这本小册子已经被他翻旧了。“对我有用的条文我都划出来了!”老黄说。但这些条文是否能帮他实现他要求的权益,他不得而知。

      黄老汉手持宪法维权事件,引发了人们种种思考:宪法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护黄老汉们的权益,尤其是在城市拆迁中,宪法究竟该如何既保障政府依法行使职权,又保护公民们合法权益。

      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在市政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

      从2001年11月开始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当地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如双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但“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黄振沄要求对他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他说,这处房产和地产是其父解放前购置的,他继承了20平方米的一间平房和近10平方米的院子。2003年9月,他到崇文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办了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上写明“土地使用者”黄振沄享有“使用权面积”29.87平方米。但在商讨拆迁补偿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只对2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作出补偿。

      “这证上可盖着烫金的国徽,总不会无效吧?”黄振沄说。

      但有关部门证实,黄振沄这近3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已由开发商拥有。据悉,这一危改工程立项之后,政府即已将包括黄家在内的16余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给了开发商。

      区政府有关人士认为,土地归国家所有,政府出于城市建设需要,可以收回居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但有关政策法规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地产律师秦兵认为,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法规中,只对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补偿,但也没有规定不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那么便应当参照大法。《宪法》说对征用的土地使用权要给予补偿,沿用《民法》,即应当等价有偿。土地使用权从公民个人手里转换到另一主体手里,这个过程一要平等自愿,二要等价有偿。

      “我们要求与开发商平等谈判。”与黄振沄住同一条胡同的一位女邻居说。

      公民依宪维权引起了许多宪法学者的关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认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宪法保护等条款已被写入宪法,目前应当尽快根据修改后的《宪法》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对一些违宪的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以使宪法原则得到落实。

      今年两会期间,宪法修改受到公众普遍关注。宪法修正案通过后,全国各地新华书店出现宪法修正案热销场面。黄老汉说,“我是在书店排着队买到的。”

      “现在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在觉醒,他们懂得用《宪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蔡定剑说,如果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便容易造成有关部门与《宪法》的直接冲突,既影响政府形象,也有损宪法权威。

      有关专家指出,我国应尽快制定《物权法》,具体界定公民私有财产的概念、范围。比如土地使用权是不是公民的私有财产,在目前国家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修改后的《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专家指出,究竟何为“公共利益”,也应尽快加以界定。

      在众多拆迁纠纷中,拆迁补偿问题往往成为各方冲突的焦点。今年两会上,经过高票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在关于对土地和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及补偿问题部分,删去了一个逗号,将原来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认为,“删除逗号等于廓清了立法本意,意在强调补偿必须依法进行,而且怎么补、补多少,都要进行依法规范,增强了依法补偿的法律力度。”

      如何对拆迁补偿进行依法规范,也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又讯(记者包丽敏)针对北京63岁老人黄振沄持宪法抵制强制拆迁一事,北京市崇文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宋金明4月9日对记者表示:“危改是造福百姓的好事,希望居民能顾全大局,早日搬迁。”

      据宋金明介绍,自2000年以来,该区先后实施了20余项危改工程,使5.6万户居民改善了居住条件,人均住房面积由危改前的6.9平方米提高到28.5平方米。并在全市率先实施了市政道路带危改、房改带危改、文物保护带危改、开发带危改等多种危改方式。

      宋金明称,如不大力推进危改,市政建设跟不上,百姓的住房也得不到改善。同时,危改还可以调整经济结构,带动周边商圈发展。

      据悉,北京市的危改工作以前一直遵循的是《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但是,按照这一规定,开发商前期投入太大,拆迁费就要占到整个投资的40%,资金难以平衡。”宋金明说,为了大力推动危改工作,2000年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推出房改带危改模式,确定了“百姓出资、政府让利、开发商微利”的精神,大大降低开发商前期投入,吸引其加入到危改工程中。

      针对有居民提出希望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宋金明称,目前还不可以,有关政策和法规没有作出规定。

      同时,宋金明认为,土地归国家所有,政府出于城市建设需要,可以收回居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宋金明说,希望居民能够顾全大局,毕竟政府危改工程符合绝大多数居民的利益和要求,不要采取观望的态度,认为拖得越晚就能得到越多优惠,早搬迁,早签约,才能早日住上新房。(记者包丽敏 崔丽)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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