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资料: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参考
    【 新闻背景 】

      帮助
     
       资料: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参考
      
     
     
     
     
     
      
       
     
     
        
         

     
      为方便广大读者进一步了解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现状,本刊资料室将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中,与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关的各种规定,按照工伤、医疗、养老等类别,归纳分类,供大家参考。

      工伤保险

      《劳动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保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条例》在“附则”中特别强调: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在参保范围。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关于职业病病人保障问题,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办法》对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及有关争议如何处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医疗保险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灵活就业人员,是指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意见》要求,各地要统一认识,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并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激励措施和待遇水平等问题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

      养老保险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来源:半月谈)
      
        
        
    ]]>


    【现在注册成为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立刻享受“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为您带来高效全文检索和法条联想服务。】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国务院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部门规章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