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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释义(十九)
    【 作者·张学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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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释义(十九)
      
     
     张学军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婚生子女姓氏的规定。
      本条是对1980年《婚姻法》第十六条的修改。
      1.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在父母双方的姓氏不同(包括音同字不同)的情况下,依据本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男女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具体实施这一规定应该破除重男轻女的封建宗法观念。
      本条的子女应该作出限制性的解释,仅指婚生子女。其理由是:(1)它不应该包括养子女。因为就养子女的“姓”问题,收养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即养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可以随养母的姓,经过协商同意,还可以保留原姓。正因为这个理由,该条子女称姓的规定不是所有种类的子女的称姓的概括规定。(2)它也不应该包括非婚生“子女”。因为依据我国的司法实践,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只有经过认领之诉,其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关系(与生物学关系相对称)才能确定下来,在此之前非婚生子女无所谓(法律上)父亲,也就谈不上随父姓的问题。而且,在实践中子女是随父亲的姓还是随母亲的姓需要父母双方协商同意,在认领之前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之间也无法协商确定。经过认领之诉将父亲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关系确定以后,准用婚生子女称姓的规定对他们的利益也没有什么影响。(3)依据体系解释的方法,此
    条放在规定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第二十一条之后,此时本法对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尚未作出规定。
      “父姓”是指父亲的姓氏,“母姓”是指母亲的姓氏。“随”指跟从。
      2.子女姓氏的具体确定。
      具体确定时,依据1951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在父母的姓氏不同的情况下,随父母哪一方的姓氏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父母双方就此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以子女自己表示的意志为主。在子女年纪尚幼无表示自己意志的能力时,应从民间习惯,其出生时所用的姓氏以后不宜改变。父母离婚以后,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已经成年可以以自己的意志决定从父姓或从母姓外,并没有使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
      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子女成年以后可以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适用须知]
      具体适用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法律虽然规定子女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间作出选择,但是并不妨碍使用第三人的姓氏。
      2.子女出生后,使用什么姓氏由父母协商确定;未成年子女的姓氏也可以由父母协商变更,但子女有辨别能力的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3.子女成年以后,有权依法保留还是变更原有的姓氏,包括父母在内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相关规定]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
      报告所询子女的姓氏问题,在夫妻关系存续中依一般的情况是不会发生的;洵如来文有称,尽可以从民间习惯,如竟有此具体问题发生而父母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 自应以子女自己表示的意志为主。子女年幼尚无表示其自己意志的能力时,应从民间习惯,其出生时所用的姓氏不宜改变(将来户籍法有规定后从其规定)……我们认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从母姓外,并无使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公民享有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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