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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责任体系的几点思考
    【 作者·李秀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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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责任体系的几点思考
      
     
     李秀芬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副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
     
     
     
      
       
     
     
        
         

     摘要:法律责任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是:当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但是,由于我国民事法律责任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致使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责任法律体系,对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法律责任、法律救济、民事赔偿 

    法律责任是法学基本范畴之一,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也是现实法律运行操作中必须予以充分把握和高度重视的概念。[1]可以说全部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都是围绕权利、义务、责任这三个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展开的[2]。 “责任概念之所以日渐演化成一个法律概念,或者说主要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原因在于就一个人的行动是否造成了一项义务或是否应使他接受惩罚而言,法律要求有明确无误的标准以资判定。” [3]法律责任作为法律义务履行的保障机制和法律义务违反的校正机制,其合理与否及合理性程度的高低,决定了法治的有无及法治实现的程度。[4]如果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就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法律就不能得到贯彻与实施。构建一个合理、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是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和违宪责任等多种形式。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将主要对我国民事法律责任体系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责任体系。
    一、确定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三者结合而成。权利、义务为法律关系之内容,责任则是权利、义务实现的法律保障。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唯有与民事责任结合,民事权利才受到责任关系的保护。” [5]探讨民事责任的本质,确定民事责任的范围及其承担方式,需要从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以及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本质讲起。[6];
    法理学上对权利的释义有“意思说”、“利益说”、“法力说”、“自由说”、“资格说”等多种学说[7]例如,“法力说”的支持者梁慧星先生认为,“法律为保护个人特定法益(即法律利益——作者注)特予以法律上之力,使之能够享受特定的利益,并于反面相对人以相当的拘束(义务),以确保此利益之享受。此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即为权利。” [8]关于法律义务,法学界也有不同的解释。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即由国家规定或承认,法律关系主体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 [9]另有学者认为:“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0]。关于法律责任有“义务说”、“处罚说”、“后果说”、“责任能力说”、“法律地位说”、“含义组合说”等多种解释。[11]笔者认为,从法律实践或从可操作性的角度来看,这样给权利、义务和责任下定义更
    能反映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的本质:权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一种利益;义务是指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法律关系主体应当这样行为或不应当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民事活动中,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用下图表示:

    民 事 制 裁

    民 事 责 任

    民 事 权 利     民 事 义 务

    民事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享有的利益。民事权利的表现形式有四种:一是权利享有者有权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二是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不作出某种行为或作出某种行为;三是权利享有者的权利被侵害时;有权请求有关组织、机关或舆论给予排除侵害和有效保护;四是权利享有者权利受到破坏时,有权要求致害人给予相应赔偿。
    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或根据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民事义务产生以后,有法律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自愿原则,对义务的履行没有强制性,权利人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实质是强制义务人承担责任。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请求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请求司法机关强制义务人(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
    与民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侵权民事责任和违约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对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或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责任与民事义务具有前因后果关系,即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民事法律责任是法律民事义务违反的后果,无义务就无责任。行为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其自身具有一定的法律义务。但是,有法律义务不一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与民事义务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前者包含于后者。也就是说,民事责任的本质是促使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12]因此,确定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是民事义务。
    民事制裁是指由人民法院确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给予强制性的惩罚措施。民事制裁的种类主要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当然,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只有在违约方或特殊侵权责任的责任人拒不履行义务,经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违约方或侵权责任人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方式的民事责任,这种判决才能称为对被告的民事制裁。如果侵权方或违约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向对方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以自己的行为主动实现了自己的法律责任,就不会再有民事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以及民事责任的设定,一部分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一部分来源于当事人的直接约定[13] 。与之相对应的,民事权利可分为法定的民事权利、约定的民事权利;法定的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的主体。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民事义务和约定的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也可分为法定的民事责任和约定的民事责任。法定的事项是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约定的事项是当事人基于各自的理性考虑、为达到一定利益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的同意或承诺。
    总之,设定民事义务、民事责任和民事制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前提,民事责任是民事制裁的前提。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可以分为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两类。主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自觉地承担法律责任,主动支付赔偿、补偿或恢复受损害的利益和权利。被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根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确认和归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通过民事制裁确定的民事责任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
    二、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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