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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有制与中国物权立法
    【 作者·孟勤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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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有制与中国物权立法
      
     
     孟勤国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 现代社会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普遍分离,公有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天然分离,因
    此,现代社会和公有制对建立财产利用权利制度有着同样的需求和任务,两者并无内在冲突。中
    国物权立法在追求物权法现代化的同时,可以而且应该充分反映公有制的要求,切实解决土地承
    包经营权和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问题。 


        中国是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国家。中国物权法,要不要充分考虑公有制的现实,是中国物权法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之一。目前,物权法学者对此多持回避的态度,似乎公有制与物权法无关或关系不大,这可能出于两种情况:一是一些学者并不认同公有制,但碍于公有制的政治意义,不便公开拒绝公有制对物权法的影响,或者企求以物权法寄托自己的政治理想;二是一些学者虽然认同公有制,但由于公有制在计划经济时代被折腾得灰头土脸,为了划清界线不得不对公有制保持距离。毕竟,“左”也是一顶沉重的帽子。然而,问题并不会因为回避而得到解决。

      评价公有制本身属于政治学的问题。公有制被认为是与私有制截然对立的基本经济制度,而基本经济制度是一个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不仅是共产主义者,包括资本主义者,都习惯于以私有制代表资本主义社会,以公有制代表社会主义社会。西方政客颠覆社会主义国家时,无一不以私有制代替公有制为内容和目的的所谓私有化为开路先锋,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发生在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一幕足以说明私有制的政治价值。同样,在中国25年的改革开放中,无论怎样与国际接轨,始终没有放弃公有制这面社会主义的旗帜,公有制被写入了宪法,成为中国现行宪政体制的核心内容。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评价公有制不是法学当然也不是物权法学的任务。
      但法学者难免涉及公有制这根敏感的神经。这首先是因为学者会有自己的政治立场——认同公有制或不认同公有制。由于专业领域的不同,法学者的政治立场多形成于感性认识,很少是深入系统研究公有制或私有制后作出的理性判断。由于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文革”动乱恰恰发生于公有制的环境下,也由于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恰恰都以私有制为基本的经济制度,社会上流行着对公有制的怀疑和抵触情绪,这些情绪会影响许多人包括法学者。同时,公有制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制约着各部门法的活动空间,当某一法律制度的安排与公有制的宪法约束力有所冲突时,如何调节和解决就摆上了桌面。中国的具体法律制度多数引进于西方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在私有制条件下运行的法律制度未必能在公有制条件下顺利运行,一些法学者或许会考虑修改具体的法律制度的设计方案,另一些法学者或许就会考虑公有制本身的合理性。
      我不想在这里为公有制辩护,以公有制在中国现行宪政体制的地位也不需要辩护。但我愿意申明我的政治立场,尽管也是出于感性。在我看来,公有制也好,私有制也好,其实不过是一个国家和人民在一定时期内依据自身的历史条件所作的选择。如果放下人类最终社会形态的争论,那么,在50年、100年或更长的一段时间内,根本不可能评判出公有制与私有制孰优孰劣。公有制比较崇尚公平价值,故须依赖市场经济机制以弥补其在效率价值上的不足,私有制比较崇尚效率价值,故须引入社会福利与保险机制以弥补其在公平价值上的短缺。髓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哪一个国家都难以维持纯粹的公有制或私有制,中国已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并存的格局,西方国家其实也是以私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直率地说,目前有关公有制或私有制的批判几乎都是政治热情的产物,多是将公有制或私有制妖魔化。半个多世纪以前,中国选择了公有制,我认同这一选择。因为中国有过几千年的私有制历史,并未使中国人民丰衣足食,翻开史籍,满目可见的是中国人民极其穷困的生活,连亚当·斯密也感慨中国人民的贫穷。①转机正是发生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尽管有过近30年的政治决策错误,但中国的综合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仍逐级提高,而改革开放仅仅20多年,中国就基本实现了小康,实现了“温饱’这个中国人民两千多年来一直追逐的目标。②现在国际上很少有人不承认中国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而这些成就正是在公有制条件下取得的。退而言之,既然私有制在中国已试错了几千年,为什么就不让公有制在中国试上几百年再作结论?
      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私有化给一些人带来了改变中国公有制现状的希望。他国如何选择自身的发展道路是他国的事,在中国搞这样的私有化是没有出路的。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私有化进程造就了一小批富豪,而这些富豪大多数是原来掌握权力与资源的权贵政要——俄罗斯的6大富豪中就有4人。③人类历史上,从没有哪一个国家象前苏联那样巨大的国有资产瞬间成为少数人的囊中之物。曾为俄罗斯设计私有化改革方案的美国萨克斯教授承认:“我过去对大众私有化是过度乐观了,1991年捷克、1993年俄罗斯的证券私有化很快就变成了腐败性的资产掠夺”。④私有化成全了少数特权者掠夺人民多年积累的国家财富的梦想。俄罗斯人也许能忍受,但在中国社会,一定会引起不可调和的社会矛盾和无法控制的社会动荡。从历史上看,中国社会对贫富悬殊的忍耐力有限,每当地主豪强兼并土地以致于大量农民变成饥民、流民时,总会出现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在每一次给中国的生产力带来严重破坏的战乱中,农民一方总以“均贫富”为正当性标志号令天下。从现实上看,十万亿国有资产和公有的农村土地构成了中国社会长期稳定的物质基础。中国正处于大规模工业化城市化的历史进程之中,国有资产的运营为离乡的农民提供了众多的岗位,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为进城的农民预留了生计上的退路,所以,大量的农业劳动力至今能顺利地转化为非农业人口。如果搞私有化,不说瓜分公有财产本身就是一场血腥的掠夺和争斗,问题在于国家还有多大能力承受失去土地的农民突然涌人城市?前几年春节后区区五百万民工涌人广东就紧张了一阵,如果有几千万农民短时间内失去土地而成为流民,局面将不可收拾。毫无疑问,私有化将加速农民失去土地,因为农民一旦面临生病、灾害和孩子上大学时通常只能廉价出卖土地以济一时之需。
      法学者不仅应对国家和民族负有责任感,还应明白自己的职业使命。法学者不是革命者,法
    学者只是在现行宪政体制的框架下寻求公平与正义,而革命者总是以打碎现行宪政体制的方法重新安排公平与正义。当法学者认为现行宪政体制无法容纳其心目中的公平与正义时,或许转向改变现行宪政体制,这时候,他其实已成为革命者。马克思学法律出身,还写过十分精彩的法律文章,当他发现自己所学的法律无法改造资本主义社会的非理性时,他投身到了推翻资本主义的运动中。马克思显然很清楚自己的角色转换,因而从不自称是一个法学者。不认同公有制无异于不认同中国现行的宪政体制,不认同中国的宪政体制,大可不必谈论中国物权法。这不是设置政治禁区,而是说,如果有这样的学者,他应该先放下物权法而去解决宪政体制问题,正如拿破仑是从硝烟滚滚的战场回来后才制定法国民法典那样。
     物权法是一个国家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决定物权法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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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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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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